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08-31 18:35:09 - 市场资讯

关于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我局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远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收入确认错误

    森远股份于2019年将与烟台海德汽车有限公司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计入营业收入。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合并范围不全面

    2018年至2021年,森远股份陆续对鞍山民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达远商贸有限公司、鞍山晶弘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速腾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利维德机械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兴锐商贸有限公司和鞍山天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实际控制,主导并全面决策上述7家公司的融资活动,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

    森远股份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总经理孙斌武、财务总监张松以及2016年2月至2020年5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齐广田、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时任公司董事长项新波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森远股份及项新波、齐广田、孙斌武、张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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