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试点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

2024-08-31 03:07:42 - 三湘都市报

8月30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了解到,该局已经在官网公布《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借鉴长沙市和相关省、市集采惠民药店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于2024年9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李琪 通讯员 湘无恙

全省试点

常见病慢性病等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

集采药品,即医保部门通过与药企谈判,采取“以量换价”“量价挂钩”的方式,为群众争取到价格更为优惠的药品。近年来,在国家医保局的大力推动下,集采药品已逐步走进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店,极大地方便了患者的用药。

《意见稿》提出,该试点工作以集采中选企业、零售药店为参与主体,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让集采改革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前长沙已经开始实施集采药品进药店,此次试点范围为长沙市以外的市州选择不少于1个县(市)和1个区,试点区域内的医保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全部参加,其他医保定点药店自愿参加。药品范围则要求是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主动承诺保障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

《“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主要为适宜在试点药店配备销售的心脑血管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及代谢类、泌尿生殖、全身用抗感染类、皮肤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等非注射剂类集采中选药品。

数量配备

连锁药店集采药品数量不少于60种

《意见稿》明确,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

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加药店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加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按集采中选价顺加不超15%销售。

《意见稿》还要求,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

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严格落实药品信息化追溯规定,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对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确保集采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互动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5日17时。

收集意见邮箱:hnyyzbc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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