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撤销深圳市智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研发(高企培育)”计划资金的行政决定书
深圳市智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资助资金25.2万元,已拨付25.2万元,拨付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
经核,你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条件,我局拟决定撤销对你公司“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的资助,收回资助资金25.2万元及孳生利息。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拟撤销“企业研发(高企培育)资助”计划的行政决定告知书》(深科创决〔2024〕30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其他方式已无法送达,我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采用在《深圳特区报》公告的方式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你公司自《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深圳特区报》刊登公告的时间为2024年5月18日。公告期满后上述告知书视为送达,指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决定书要求退回科技研发资助资金,并在退款手续办理完成后,将缴款凭证交我局存档。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民中心支行
户名: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账号:4000032729200362775
为避免退票,办理退款手续时,资助资金和孳生利息应当分开退回,并请注明:
资助资金退回:市级、1100999、2060901、深圳市智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
孳生利息退回:市级、103070599、深圳市智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女士,电话:88127732)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