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签字还是认盖章?签订合同时这些要点特别注意!
转自:上观新闻
在企业经营中,买卖合同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同时它也充满了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如何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有效识别并防范这些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本期《法律学堂》我们特别邀请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庭的梁春霞法官和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王玥律师,他们将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法律和司法的角度,分享企业在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方面的最佳实践和实用建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考虑到房屋、船舶、网络购物以及特种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故仅就企业普通买卖合同的风险与防范进行探讨。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认定:(1)是否存在代理权外观,例如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行为人身份、职务是否与被代理人有关联;买卖合同上是否加盖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可正常对外使用的有效印章等等。(2)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例如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历史以及熟识程度;在交易之前是否已充分知悉权利外观事实等等。
一般情形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无需企业另行授权,即可代表企业。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企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进行决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是受到限制的,例如《公司法》第15条规定的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相对方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若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该担保合同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王玥律师说,《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这个条款是什么意思呢,其意思是在
此外,有的企业以“某某公司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不得用于对外建立业务关系的一些印章用于签署买卖合同,而另一方急于签订合同没有严格审查,双方起争议后,违约方为了不承担责任百端推脱、否认建立合同买卖关系,这使得守约方的权益保护处于极其不利的被动境地。
1.尽量订立规范的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交易相对方、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收货人、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如未签订书面合同,应保存送货单、收货单、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结算单、对账单、发票等,以此佐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
2.买卖合同中约定明确经办人、收货人、结算人等,尽量保持收货单上签字的签收人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为同一人,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人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人为同一人。
3.合同签名盖章审核不当,可能陷入法律风险。企业在签约过程中的关注点应从“认章”向“认人”转变,即核实行为人(即签章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审查对方行为人身份和权限,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可以通过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进行审查,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
5.代理人身份核实分为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委托代理主要形式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职务代理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企业在职员工以及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行为人的着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签约地点等行使职权的外观因素。
6.通过形式审查、资格审查、类型审查方式,审查所加盖印章的真伪,例如审查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企业名称一致,印章上的字迹是否清晰,所用印章与工商备案印章是否一致,所用印章种类与合同类型是否匹配等等。
7.双方应诚信订约履约,妥善保管订约履约的材料,注重书面留痕与证据保存。遇到买卖合同履行争议的,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准确界定买卖合同形态,依法合理解决买卖合同纷争。
记者:周乐
供稿: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
编辑:施嘉璐(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