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区工作人员透露打人女司机真实身份

2024-08-31 21:53:42 - 西安晚报

近日,山东青岛崂山区一女子驾驶路虎车逆行插队,殴打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林先生,致其口鼻出血。8月29日,女司机王某被崂山区警方行拘并罚款。

8月31日,崂山区青山社区一名干部向记者证实,女司机王某某不是公职人员,是青山社区的村民,多年前嫁到市里,曾经营过服装店。

有饭店老板因重名“躺枪”

连日来,有网友先后指出女司机系崂山区城管局一副主任、青山社区干部、青山社区某饭店老板。

8月30日,崂山区公安机关、崂山区城管局向记者证实,通报中的女司机并非区城管局副主任。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工作人员称,女司机王某不是青山社区干部,“这是个谣言。”

31日,青山社区某饭店老板王某对记者称,目前她已接到多人来电询问自己是不是通报中的女司机王某,有人提醒自己注意网上信息,别因此给自己带来麻烦,“我和女司机王某重名,‘躺枪’了,准备报警处理。”

崂山区公安机关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女司机王某是青山社区村民,具体情况可向崂山区返岭派出所咨询。返岭派出所值班人员称,根据要求他们不便透露更多情况,不过如果有重名者被误会,可向派出所求助,“我们帮其正名。”

崂山区警方此前通报称,2024年8月28日13时许,王某(女,38岁,崂山区人)驾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林某某(男,26岁,崂山区人)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经调查,王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并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最新!社区工作人员透露打人女司机真实身份

31日,崂山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该大队还会对女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最新!社区工作人员透露打人女司机真实身份

女司机系普通村民多年前嫁到市里开过服装店

8月31日,一位接近林先生的知情人士对记者称,林先生目前在住院,不便讲述更多情况,他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关心和支持。

此前,林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已花费医疗费四千余元,“我不考虑和解,会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维权。”林生生提到,自己是一名退伍军人,在当地经营一家民宿,事发时车上还有游客的孩子,所以没有和王某计较。他还说,自己对警方公布的处罚不太满意,已申请伤情鉴定。

崂山区青山社区一名干部向记者介绍,王某是青山社区的村民,她并非公职人员,多年前嫁到了市里,不经常回老家,她曾经营过服装店。王某的父母仍在青山社区居住,王某离婚后,经常回来看父母,“王某现在从事什么工作,我不清楚。王某打人肯定是不对的。”

青岛市12345市民热线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已经收到不少网友关于对女司机王某处理结果的投诉,已经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律师观点

逆行、加塞、追尾、辱骂殴打他人,然后扬长而去。如此嚣张跋扈的行为确实少见。

青岛“路虎女”王某逆行打人的视频在网上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查办此案,并发布情况通报,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

互联网上对此事的热度并没有因为警方的处罚而降温,有网友认为,王某如此嚣张,事后也没有对被打者林某某道歉,没有丝毫悔改之意,处罚的是不是太轻?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嘉豪律师。

能否增加拘留时间?

就王某的行为来看,既有对林某某的恶语相向、又有殴打林某某的客观事实,其行为明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的情况通报中对于王某的辱骂、殴打行为均予以认定,并依据上述第42条、第43条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情况通报中没有明确对辱骂行为和殴打行为分别进行怎样的处罚,只是公布了对两个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结果,按照王某的行为来看,这个处罚结果不属于顶格处罚。

对于辱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殴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于王某最高可合并执行“拘留20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媒体报道,林某某准备提请行政复议,到时看能不能增加拘留时间。

至于有网友提到,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因王某殴打的行为系在同一地点、因同一事由、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的殴打伤害行为,所以尚未构成“多次”殴打他人的加重情节。

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有网友对王某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耿耿于怀,认为王某肆意辱骂、殴打他人,与刑法关于寻衅滋事行为规定相符。王某为何没有被追究刑责?

常律师说,寻衅滋事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罪名,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的罪名之一,该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公共秩序,构成本罪的典型特征为:行为人公然藐视法纪,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而做出的无事生非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寻衅滋事一般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虽然存在发泄情绪的可能,但结合事发前后的客观情况来看,系因其逆行后追尾大巴车导致的情绪过激,并非为了寻求刺激等无事生非的行为。

近些年,提到寻衅滋事罪时,大家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唐山烧烤店”事件,通过这两件事的对比,网友们也可以明显分析出区别所在,进而也就更容易理解为什么“路虎女”王某的行为未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犯罪,刑事犯罪的入罪标准非常严格,并且刑法要保持其“谦抑性”,在事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的情况下,则一般不宜通过刑法加以处罚。

挨打还手就是互殴吗?

一名青年男子被一个女子连打数记耳光,打的口鼻流血,却没有任何还手,网友都替他憋屈。

事后,林某某接受采访时说,一开始被打时也有还手的冲动,是旁边一位路人提醒他别还手,还手就是互殴。

常律师说,不提倡以暴制暴,但还手就是互殴这种说法不准确。

在2024年春节档,《第二十条》作为正当防卫题材的电影,让大家开始聚焦“正当防卫”。

大家都知道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公民权利,但因为在实践中办案单位的不同认定,导致正当防卫与互殴行为混为一谈,存在“还手就是互殴”观念的人不在少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也被大家戏称为“沉睡条款”。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求办案单位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意见对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并及时回应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其中对于如何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意见指出: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按照指导意见,本次事件中林某某在遭到王某的不法侵害时,即使存在还手行为,也是属于正当防卫,网友们普遍担心的是万一林某某当时真的存在还手行为时,是不是会存在被认定为互殴的可能,在现实中正当防卫被认定的可能性大吗?

不得不说,在实务中可能会存在少数办案单位一刀切的机械执法,以“息事宁人”为理由,劝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甚至会以“二人存在互殴行为,如果不和解则双方都需要被行政拘留”这一说辞进行施压,迫使当事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和解,但这样一来往往会使正当防卫当事人一方有苦难诉,久而久之,会影响法律在老百姓心中的权威。

当然,在意见的指导下,相信越来越多的正当防卫行为会被依法认定,当我们遇到不法侵害时,在勇敢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留存好事发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据,在办案单位对事件进行调查时,据理力争,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不法在法律面前无处躲藏。

之所以,网友有王某被处罚的太轻的感觉,还是王某的嚣张气焰引发公愤,在感情上希望这样的人被法律狠狠修理。

但感情归感情,法律是法律,法律有温度,也有刚性,不能因人而改变。

王某虽然在处罚上没有得到公众心中的“严惩”,但是在道德领域,她为自己的行为将付出声名扫地的代价。

另外,在民事层面,王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为侵权后果负责。目前,受害人林某某仍在住院治疗,已花费4000多元。受害人的花费,都将由侵权女司机承担。

来源:极目新闻、天津日报

编辑:马佳荔晨|审核:贾思源 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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