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市委办文号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024-08-31 19:36:30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士华,男,193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胡银镯,女,194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珍,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系陈士华、胡银镯之女。

再审申请人陈士华、胡银镯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阳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浙07行初294号行政判决:驳回陈士华、胡银镯的诉讼请求。陈士华、胡银镯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浙行终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士华、胡银镯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士华、胡银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确认东阳市政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信息。其申请再审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千镇信访复字〔2019〕48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下属的千祥镇人民政府在执行涉案申请公开的文件,文件不公开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千祥镇政府是在执行一份不公开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是中央指示,被申请人是在传达中央政策,原审认定该文件属党内文件是歪曲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陈士华、胡银镯申请公开的“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委办发[2017]55号)文件”是否属于依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治理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是以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为制定主体并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东阳市政府作出东政公开答复[2018]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陈士华、胡银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告知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陈士华、胡银镯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

综上,陈士华、胡银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士华、胡银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宏伟

审判员何 君

审判员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娄俊涛

书记员钱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新浪财经头条的观点或立场。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与新浪财经头条联系的,请于上述内容发布后的30天内进行。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