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商品拆封拒绝7天退货维护好消费者“后悔权”

2023-01-02 05:14:53 - 齐鲁晚报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由于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渠道购物时,只能通过简单的文字、图片、视频了解商品信息,难免存在购物冲动。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当然,部分商品除外。按说,这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后悔权”。然而现实情况更为复杂。比如有的平台规定,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有的商家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就让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打了折扣。

此次意见是司法机关为消费者权益“撑腰”的又一务实行动。不过,要想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还需要消除一切有可能的争议,最好有更详细的表述。(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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