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范:明星“直播带货”构成广告代言
2022-11-02 00:29:07 - 新快报
应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不得夸大功效
新快报讯10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切实清理明星广告代言全链条各环节乱象,规范明星、企业、媒体各方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
《意见》指出,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明星在为商品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应做好事前把关;应当妥善记录对被代言企业信息了解情况、对商品体验和使用情况,保管相关广告代言合同以及代言商品消费票据等资料,建立承接广告代言档案。
此外,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象征性购买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应认定为已经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义务。广告代言过程中,不得夸大商品功效,不得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也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等等。
在规范企业选用明星开展广告活动方面,《意见》明确,企业选用明星进行广告代言,应当向明星提供相关广告脚本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企业提供给代言明星体验、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价格、交易条件和服务品质等方面应当与提供给消费者的保持一致。此外,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郑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