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罂粟秆”粉末做烧烤酱!云南2名“烧烤师”被罚8.4万元
2023-11-02 11:37:59 - 都市时报
彝良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虎某某、马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该案也是彝良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虎某某、马某某夫妇自2020年起在彝良县城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2022年,虎某某从他人处得到“罂粟秆”粉末,将该粉末添加到烧烤酱料中制作烧烤食品销售,销售金额达28000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彝良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两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罂粟系法律法规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仍添加到食品中,长期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经过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与俩被告人达成协议,由两被告人按照销售金额的三倍支付赔偿金84000元,由彝良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当天,还合并审理了由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虎某某、马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将于近期宣判。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昭通日报
编辑:张雨馨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