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喊“搬走”!昆明这个小区门口的殡仪店现在…
昆明莲花池畔6栋单元门入口处
开了一家殡仪服务店
小区住户反对
且要求店铺关门搬离的呼声仍然强烈
对此,社区、街道办事处、辖区派出所等
多部门也介入调解
最新进展如何?
10月30日上午11点,殡仪服务门店的负责人来到了现场,并带来一名装修工人测量店内陈列柜的尺寸。负责人表示,自10月28日当天接到社区的调解要求后,他们已经开始着手对店铺进行调整。
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店铺尚未正式营业,而门店的最大功能主要是陈列商品和丧葬事务洽谈,但从沟通情况中他们发现,居民们对门店存在着不小的误解。
该负责人称,这几天他们陆续发现有人在店铺门口摆放垃圾等行为,因此他们也会尽快调整门店内布局,化解小区住户的误解。
此前报道>>
家住五华区学云路莲花池畔小区6栋的业主格外烦恼,一家名为“长烁生命礼仪服务”的殡葬店开在了该栋居民楼单元入口隔壁的临街商铺,店内摆放的殡葬用品,让业主觉得很瘆人。
居民
店内摆着骨灰盒寿衣纸钱
看到觉得很害怕
29日上午11点,该殡仪店大门紧闭,还挂着一层厚厚的门帘,记者无法看到屋内情况。
“大概半个月前开业的,里面放着骨灰盒、绣花的寿衣、还有各种纸钱,反正都是些死人用的东西,我们进进出出看到就觉得很害怕。”小区6栋业主朱女士说,自从这家殡仪店开业,看一眼都觉得很晦气,一想到自己就住在殡仪店楼上,心里非常不舒服。
“虽说他们不是每天开门营业,但我们还是很反感他们把这种不吉利的店开在这里,沟通过好几次让他们搬离,但都没有用,好像他们还在里面做法事。”业主杨女士表示,遇到楼下开设殡葬店这种事,实在是很糟心。
朱女士介绍,10月28日,多名业主看到该殡仪店再次开门营业,遂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之后,有居民报了警,辖区派出所、莲华街道办事处、虹山社区以及小区物业共同到场调解。
物业
殡仪店证照齐全
物业无法干涉经营
29日下午,莲花池畔小区普众物业工作人员介绍,“长烁生命礼仪服务”殡仪店证照齐全,属于合法经营。
物业工作人员出具了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上的地址为莲花池畔6栋7号商铺,与该殡仪店实际经营地址相符,经营范围包括礼仪服务、殡葬服务、殡仪用品销售等。“房子是一名业主租给商户的,手续齐全,经营业务也符合法律规定,物业实在没法干涉。”上述工作人员解释道。
虹山社区
殡仪店开在居民楼下
于法合理,于情理欠考虑
莲华街道虹山社区相关负责人介绍,28日纠纷发生后,社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邀约业主代表、殡仪店负责人共同协商解决。业主的诉求是要求殡仪店搬离,但殡仪店负责人称,店内殡葬物品不做销售,只是展示,店面也只是用于洽谈业务,他们与房东签了3年合同,光装修店面就花费了10多万元,如要搬离,需由业主承担这笔费用。”我们觉得这是不现实的,所以建议他们转向经营,但店主说审批的证照无法经营其他项目,最终我们要求他们将店内所有殡葬用品全部撤除,只允许保留用于洽谈业务所需的桌椅板凳,绿植,不能再出现有关殡葬服务的用品,店主同意了。”
该负责人表示,经调查了解,殡仪店不存在居民所描述的在店内从事法事等活动,如居民存在疑虑,可随时向社区举证并举报。“殡仪店开在居民楼下,于法理是合法经营,但于情理是考虑不充分的,商家做生意还是应该考虑居民的情感接受程度。今天他们一直没有开门营业,最近几天我们都会去现场监督,看他到底有没有把殡葬用品全部撤除。”
律师说法
殡葬服务企业选址布局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云南上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饶欣律师介绍,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合法注册登记的殡葬服务企业,能够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居民区能否开设殡葬服务企业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于“殡葬”较为敏感,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上看,在居民区内经营殡葬服务企业,可能会对周边居民造成心理压力,殡葬服务企业一些不合理的经营活动也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矛盾。因此,殡葬服务企业选址布局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应综合考虑居民的居住需求和感受、周围环境等因素,避免产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法律上虽然没有禁止在居民区开设殡仪服务店,但从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殡葬服务企业经营者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感受和需求,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用于开设殡葬服务企业,业主与殡葬服务企业经营者应加强沟通、协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提出诉求,不应采取通过堵门、扔垃圾等过激行为,否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维权”变“侵权”。若居民认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