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 | 崔建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023-02-02 15:39:19 - 媒体滚动

书·法 | 崔建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由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联合法治日报社、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共同主办的“书·法”之书写安全生产法活动2022年12月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周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书·法”之书写安全生产法活动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书·法 | 崔建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书·法 | 崔建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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