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研究】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比较分析

2023-02-02 16:33:23 - 中诚信托

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比较分析

2022年12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向各信托公司征求意见及试填报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显著变化是将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提升至资产服务信托的第一业务类型,并将家庭服务信托提升至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仅次于家族信托的第二业务细类,凸显了家族和家庭财富管理服务业务对信托公司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在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当事人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对信托公司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的开展具有指导意义。

信托目的比较

家庭服务信托与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总体相似,但各有侧重。根据《征求意见稿》,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家庭服务信托是指“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

根据上述定义,两类业务都重视发挥信托的本源功能,即风险隔离和财产保护。相比而言,家族信托的信托目的更为丰富,除风险隔离、财产保护以外,还覆盖了财产规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服务内容,突出了信托制度在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和家族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家庭服务信托的信托目的则更为基础,主要是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服务。

信托财产及其管理方式比较

(一)信托财产门槛

家庭服务信托的财产门槛大幅低于家族信托。《征求意见稿》要求家族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服务信托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较低的财产门槛为家庭服务信托业务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信托财产类型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较为丰富,家庭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则有一定限制。《征求意见稿》并未对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的委托财产类型作出明确要求。对于家族信托而言,具备合法性、确定性和可转让性的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均可作为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实务中,家族信托的委托财产包括资金、金融产品、股权、保单、不动产等。对于家庭服务信托而言,由于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因此设立家庭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将限于资金或者投资范围满足上述要求的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管产品的受益权。

(三)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一是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不同。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没有明确的投资限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委托人需求开展各类投资运用。家庭服务信托的投资范围有明确限制,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二是信托期限不同。家族信托侧重财富代际传承,存续期限普遍较长,实务中不少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限达到30年以上甚至更长。相比而言,《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信托期限不低于5年,未来业务开展可能会以“5+X”的期限设置为主,即“五年封闭期+开放期”。

三是财产管理的个性化程度不同。家族信托的管理方式更为定制化和个性化。家族信托门槛较高,财产类型多样,需要对委托人较大规模的各类信托财产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庭服务信托的管理方式相对更为标准化。家庭服务信托相对门槛较低且财产类型较为单一,投向要求也较为聚焦,因此其管理方式更侧重开展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和受益人需求的组合投资。

信托当事人比较

(一)委托人

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范围比家庭服务信托相对更为广泛。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应为单一自然人,或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而家庭服务信托的委托人应为单一自然人委托或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亲属”的范围较“家庭成员”要广泛得多。《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可见,“亲属”的范围要大于“近亲属”,而“近亲属”的范围要大于“家庭成员”。

(二)受益人

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更为广泛,且必须有他益安排。据《征求意见稿》要求,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以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可见,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规定更加重视他益要求,也更加着眼于未来。实践中,可将胎儿、未出生人员、慈善信托与慈善组织作为家族信托受益人。

家庭服务信托的受益人没有明确要求,或可满足委托人完全自益的需求。《征求意见稿》并未对家庭服务信托的受益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从家庭服务信托的信托目的为“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来看,我们认为家庭服务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也可以仅为委托人自身。

(三)受托人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家庭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要求或有不同。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公司”,而家庭服务信托的受托人为“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为规范家庭服务信托业务发展,保护受益人利益,未来家庭服务信托业务规则或与信托公司分级分类制度配套实施。

对信托公司能力要求的比较

如前所述,家族信托与家庭服务信托在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及管理方式、信托当事人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家族信托与家庭服务信托业务对信托公司能力建设也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家族信托对架构设计、超长期管理、定制化服务等方面的能力要求较高。家族信托的目的更为多样,信托财产范围更为广泛且更为复杂,管理财产规模更大,因此也更加注重对委托人需求个性化、定制化的需求的满足,在信托架构方面也应进行更为复杂、更加针对性的安排。家族信托涉及财富的代际传承,存续期限较长,实务中不少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限达到30年、50年甚至更长期限,需要信托公司具备稳定的服务团队、服务标准,做好长期服务能力建设。从对满足委托人需求的服务来看,为满足家族信托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信托服务范围也更加广泛,这对信托公司提供专业、多元化服务的能力及通过生态圈建设寻找第三方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家庭服务信托相对聚焦配置和分配,主要对产品创设、资产配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自主产品开发来看,信托公司应根据家庭服务信托业务发展需求,不断提升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投研能力,创设更多风险匹配、收益稳定的标品信托产品,推动标品信托业务与家庭服务信托业务协同发展。从外采产品来看,信托公司也应加强对外部产品的了解,根据家庭服务信托委托人需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外采产品评价体系、筛选标准和工作制度。在资产配置方面,信托公司应根据家庭服务信托风险隔离、财富保护的信托目的,持续提升组合投资能力,着力于构建安全、稳定的投资组合,并根据做好期限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在运营管理方面,信托公司应加强运营支持体系和信息科技支持体系建设,满足家庭服务信托设立、账户管理、信托利益分配等事务管理需求。

执笔人:崔继培,沈苗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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