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3-03-02 17:39:3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2月27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

关于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一家百货商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6日我单位收到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RV203477ABV05727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具体为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2022年11月15日店内销售的猕猴桃检验出氯吡脲的残留量(检验依据GB23200.110-2018)实测值为0.10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羽鲲二店百货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3日从天津市宝坻区佳鲜水果销售有限公司购进145.2斤,花费了406.56元,当事人采购上述猕猴桃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了相关凭证,当事人将上述猕猴桃的售卖价格定在3.5元/斤,全部售出。

当事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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