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2023-03-02 16:30:54 -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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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焚烧秸秆、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严格落实用火审批、入山检查、入山巡护等制度,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应当依法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防火码”实名扫码入山制度,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在林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责任状,落实防火责任人。加大野外违规用火打击力度,从严从快侦办违法用火案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落实防灭火责任。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森林经营单位(个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和“两书一函”工作机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森林防灭火联防联控机制,签订联防协议,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对因森林防灭火责任制不落实、火情隐瞒不报、组织扑救不得力、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逐级追究责任;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期内各地要依法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险隐患检查,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一线指导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加强高火险区巡护管控,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5·6”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强化应急准备。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指挥机构严格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机制,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对瞒报、迟报、谎报森林火灾和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带班领导的责任。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落实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要开展扑火和紧急安全避险演练,提升队伍作战能力;要备齐备全扑火物资,充分做好应急扑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险,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市长:董文琴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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