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处罚

2022-04-02 15:10:19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处罚

当事人: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H03EP5P

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4栋负1层2号,负责人:殷**,

身份证号码:5*************5,联系电话:13*********9,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4栋负1层2号

2022年2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2022年1月18日抽检当事人采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3015)及当事人采购的小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3014),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3015、DC22520100690233014)送达当事人;2月17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8日(抽检当日)采购的姜和小白菜是2022年1月18日在快驴平台购进,购进姜15斤,单价每斤5元,货值金额75元;小白菜是5斤,单价每斤3元,货值金额15元,货值金额共计90 元;截止到2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无剩余该批次食品原料(姜及小白菜),该批次姜及小白菜已使用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负责人殷**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编号NO:DC22520100690233015、DC22520100690233014)证明当事人采购姜及小白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食品原材料采购台账1份,证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进销存情况;

5.对被询问人罗**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和小白菜货值金额的事实; 

6.姜和小白菜的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2年3月24日,本局将观市监行处告字(〔2022〕08-032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无异议,未陈诉、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危害不大,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没款缴纳到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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