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41期)

2022-04-02 15:00:0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41期)。

关于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41期)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第41期)

根据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2月17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应用中心2021年1月18日抽检采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3015)及当事人采购的小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3014),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3015、DC22520100690233014)送达当事人,截止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姜、小白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故现场未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贵阳观山湖品悦德酒楼抽检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白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危害不大,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因采购的姜、小白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收到检验报告后,重新采购合格食品并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索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并建立台账,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主动进行整改,并上交整改反馈报告。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