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阳观山湖黔食百味餐饮店)

2022-04-02 15:06:2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阳观山湖黔食百味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阳观山湖黔食百味餐饮店)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观市监不罚〔2022〕85号

当事人:贵阳观山湖黔食百味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HCK1C8C

住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华润国际社区D区第D区2层15号

负责人:胡*,身份证号码:5*****************9

联系电话:18******7,联系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华润国际社区D区第D区2层15号

2022年2月16日,我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2022年1月14日抽检的生姜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2658当事人采购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验报告(NO:DC22520100690232658)送达该单位;2月16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4日(抽检当日)采购的生姜是2022年1月11日在贵州恒民开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5斤,单价每斤5元,货值金额275元;截止到2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无剩余该批次食品原料(生姜),该批次生姜已使用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阳观山湖黔食百味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负责人胡*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编号:DC22520100690232658)证明当事人采购生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食品原材料采购台账1份,证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进销存情况;

5.对被询问人谭*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生姜货值金额的事实; 

6.生姜的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基本的索证索票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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