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记者会宣传解读四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情况

2024-04-02 11:37:14 -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王磊)4月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记者会,宣传解读《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情况。

这四部地方性法规由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李学军以及法制工作委员社会立法处副处长刘璨分别解读了上述法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董晔林说,这也是首次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后,第一时间对通过的法规召开专题记者会,也是加大法治宣传、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立法全链条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今后将常态化开展此项工作。

解读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共分为七章五十一条,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以及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其中,条例还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以及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说,通过制定条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健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解读二:完善农田地膜全链条监管

农田地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具有增温保墒、抗旱节水、节劳减支等作用,为增加农作物产量、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重要保障。同时,废旧农田地膜残留污染也对农业生产、人居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为新修订条例,共二十六条,明确了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对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回收利用体系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修改。

条例严格限定了农田地膜的质量标准,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自治区制定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从源头上防治农田地膜的残留污染。

“条例的实施,对持续做好自治区农田地膜的管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助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说。

解读三:自治区首次为一座古城制定保护性法规

喀什古城是新疆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人文景观,涵盖自然景观、遗址遗迹、建筑设施、人文活动、旅游商品等旅游资源。1986年,喀什市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新疆首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保护、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三十条。

条例贯穿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明确了保护原则,强调了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喀什古城。同时,还将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传统手工艺、传统技艺等六大类情形作为保护对象予以明确,并建立喀什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李学军说,这也是自治区首次为保护一座古城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结构完整合理,内容重点突出,务实管用有操作性,符合上位法精神和喀什古城保护的现实需要,为喀什古城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解读四: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新疆,除传统汉族医药外,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也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医药发挥各自特色和比较优势,为维护人民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共九章五十六条,包括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强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以及加大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

在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完善中医药学历教育、积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支持师承教育以及完善人才表彰激励机制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社会立法处副处长刘璨说,中医药条例的出台对保障自治区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促进中西医相互补充、更好结合,全面推进健康新疆战略、更好保障人民健康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