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索要陪产护理假工资胜诉江苏两案入选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4-05-02 11:30:47 - 扬子晚报

【#男职工索要陪产护理假工资胜诉##江苏两案入选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不仅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息息相关。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江苏法院有2件案例入选,分别涉及竞业限制和男职工护理假问题。

[案例1]推拿师被以违反竞业限制索赔,法院驳回诉请

2017年1月,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推拿师工作,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服务,否则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不低于50000元的违约金。2021年5月,李某从该公司离职,7月入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房工作。

该公司主张李某掌握该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报价方案、培训课程等信息,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该案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系某公司的推拿师及培训师,不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公司主张李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证据不足。法院判令驳回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适用主体泛化等滥用现象。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2]男职工要求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获法院支持

2021年5月,李某至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因妻子待产,李某于当年7月2日起回家陪产未再出勤。李某之子于7月3日出生。7月20日,李某回到服饰公司继续工作至2021年11月17日。11月18日,李某至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生冲突。

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案件审理,李某诉至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李某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司应当发放工资。

法院支持李某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十五天护理假工资等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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