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实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近日,长江海事局正式公布《长江海事局关于实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告》,旨在进一步加强长江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社会监督,鼓励水上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全力保障长江航运安全发展绿色发展。
据了解,此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的所有航运公司及船舶,以及航行于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所有船舶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均可举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客船、危险品船未持有有效法定证书、文书;客船、危险品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故障,或消防救生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或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客船、危险品船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冒险航行;船舶擅自改建,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等。
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航运公司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不掌握船舶动态、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客汽渡船舶超载运输、冒雾航行;“三无船”从事水上交通或运输,及擅自利用“自备船”、非客船载人交通等。
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要详细说明举报对象、举报内容,鼓励提供照片、影像等证据资料和线索。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长江海事局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经查证属实的,长江海事部门将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500-2000元奖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消除了导致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现实即时危险的,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