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7月1日施行!事关电动车、出租屋、物业服务……

2022-07-02 18:53:03 - 茂名发布

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物业、街道乡镇村居、电动自行车等出台了系列新规。

事关出租屋、电动车等

茂小布整理了亮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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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7月1日施行!事关电动车、出租屋、物业服务……

小区应设电动车充电场所

新规出台!7月1日施行!事关电动车、出租屋、物业服务……

目前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在2021年全国已发生的9525起电动自行车火灾中,广东占比超过12%。由于户外充电桩不足、充电价格不均等原因,入户充电现象普遍,“人车同屋”的火灾风险高,对此,《实施办法》增加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

针对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办法》规定明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已经建好的小区怎么办?《实施办法》提出,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或者改造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电动车使用者而言,《实施办法》规定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违者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出自《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九条规定。

物业未履行消防责任

最高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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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物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街道、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

针对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物业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如物业应当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如物业违反《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处5万元罚款。

出租屋管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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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还对消防工作相对薄弱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庞大,出租房消防隐患多,消防安全责任谁来负曾多次引发讨论。为此《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未书面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此外,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重点单位、小微企业

的管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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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提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要负全面责任。特别是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鉴于我省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小微企业在消防安全方面的人员配备、专业支撑等能力不足,《实施办法》探索性规定了小微企业可通过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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