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事宜的公告

2024-07-02 10:14:16 - 丽水在线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规定和相关部门最新公布的数据,现将丽水市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条件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

2.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3.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二)城镇居民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7111.8元;申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853元。

3.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9.18万元;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3.2万元;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5.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且毕业当月计算起就业未满5年。

2.主申请人具有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853元。

4.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9.18万元;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3.2万元;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5.主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市区注册企业自主创业,且已在市区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制发(含互认转换)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主申请人持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五级(初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853元。

5.申请家庭财产收入额度限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9.18万元;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3.2万元;

(3)家庭成员在市场主体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30万元(含)。

6.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无自有住房,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未承租公有住房。

7.家庭成员在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未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二、租金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

2024年市区北城区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9元,联城区块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丽水市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事宜的公告

丽水市区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事宜的公告

注:城镇居民低保等住房救助家庭、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保障面积为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70%(含)的,不予享受实物配租保障。

三、保障流程

(一)申请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

(二)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申请(申请操作指南见附件1、2)。线上申请有困难的,可至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便民服务点(大众街119号)线下申请。

(三)申请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

(3)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相关证明;

(4)不动产交易记录情况(无历史交易记录,则无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

2.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

(3)不动产交易记录情况(无历史交易记录,则无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

3.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4)主申请人的全日制大专或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属省外高校的,需提供学信网学历在线验证码报告);

(5)不动产交易记录情况(无历史交易记录,则无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

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主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情况证明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主申请人的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主申请人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

(5)不动产交易记录情况(无历史交易记录,则无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

其中无赡养人的老人、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特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及其配偶、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英雄模范、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二孩及以上家庭等情况的,可优先予以保障,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注:线上申请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告知书、不动产登记情况承诺表会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能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不能共享的需由申请人自行上传。

(四)资格审核

1.受理。申请家庭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的,市住保中心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补交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终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2.审核。市住保中心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对申请家庭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保中心将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理由;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将在市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jsj.lishui.gov.cn/)予以公示。

(五)保障方式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采用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人,保障期内按标准发放租赁补贴,不再进行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在轮候期内享受租赁补贴。

(六)动态核查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市住保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核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四、相关规定

 (一)公租房保障家庭的面积标准,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保障,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最低36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保障。

(二)家庭成员在丽水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有自有住房或5年内有转让住房记录:

(1)名下登记有现房或购买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申请保障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等原因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

(3)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4)其他法定情形。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住房、财产、收入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住保中心报告。经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五)无正当理由的,保障家庭自公示结束之日起逾期1个月未签订租赁补贴合同,或在指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不签订公租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六)二孩及以上家庭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第三个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在2021年5月31日(含)以后,其二孩及以上孩子落户在市区;

(2)同一对夫妻共同合法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和《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2〕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有疑问可到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便民服务点(大众街119号)咨询,或电话咨询:0578-2610570,2610518,2610575。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