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07-02 14:00:2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虚假违法广告、特种设备、校园食品安全、燃气灶具、商标侵权、价格欺诈等方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五批10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尚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4月16日,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尚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称监测到江西尚政公考公众号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经查,“江西尚政公考”微信公众号系江西尚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12月17日(四次)在其公众号发布的8条广告中含有“要上岸来尚政”、“让每一个来江西尚政的学员都上岸”、“尚政公考,公务员成公上岸”等内容的广告,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用语。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广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构成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及时清查和规范公考培训市场,打击虚假宣传,不断加大对教育培训虚假违法广告的清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压力管道案

2024年4月16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移送的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压力管道。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有在用的95条压力管道,自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安装投入使用,截至案发一直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时,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涉案95条压力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案后跟进当事人整改情况,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11日完成了涉案压力管道检验事项,办理了使用登记证。

本案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企业从业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守护特种设备安全。

3.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

2024年4月12日,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因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024年1月16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乐平市某镇一处民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张某某涉嫌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牛羊肉卷”。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发现的“牛羊肉卷”进行了扣押,并将生产加工“牛羊肉卷”而购进的食品原料送检。经鉴定,结果显示其制作的“牛羊肉卷”的原材料鸭肉成分占比99.75%。经初步调查,张某某于2022年至2023年之间从某公司购进原材料,并在民房内自己生产加工“牛羊肉卷”,涉案金额达85.4万余元。当事人无生产许可证并以鸭肉冒充牛羊肉的形式生产加工销售牛羊肉卷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案件正在侦办中。

一些不法分子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鸭肉,自行包装以牛肉卷、羊肉卷进行销售牟取暴利,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发力,加大和公安部门的联合行动,对一些重点场所加大监管力度,对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成分不佳等问题予以重点打击,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4.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联信达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LESSO联塑案

2024年5月8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联信达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LESSO联塑®”商标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侵权产品、罚没金额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江西省联信达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的“LESSO联塑®”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件,是假冒注册商标“LESSO联塑®”产品。执法人员对江西省联信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销售门面货架上发现435个“LESSO联塑®”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件,经商标所有人鉴定为仿冒“LESSO联塑®”商标产品。经查,上述涉案产品货值1305元,截止案发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声誉的象征。假冒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第九中学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4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第九中学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0.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第九中学教育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学生收取的教辅项目费用与同项目支出费用不一致,且留存部分结余款项未退还学生。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023年期间,背离《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及《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中的“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及多退少不补”文件精神,向学生收取高于实际支出的教辅费用,且结余款项未退还学生,其间共违法留存款10.35504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教育问题牵动千家万户的心,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进行治理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对教辅材料违规收费问题重拳整治,督促学校切实规范自身办学行为,持续构建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

6.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铭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2024年5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铭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铭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锅炉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锅炉“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2月,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未经定期检验,未取得有效定期检验报告,也无法提供压力表的有效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锅炉定期检验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锅炉潜在的安全隐患,是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使用未经定期检验锅炉的违法行为,督促使用单位了解和掌握锅炉的安全状况,有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博美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4月29日,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樟树市博美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罚没款169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7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标志、使用说明书、调压器的接头组件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经调查,涉案产品系假冒厂名的违法产品。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没有索取供货商和生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货值金额540元,违法所得78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已销售的涉案产品实施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本案的查处,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落实经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相关制度,把好进货源头关,防范于未“燃”。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8.上饶市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饶军恒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器材案

2024年4月19日,上饶市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饶军恒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2.9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1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移送,称上饶军恒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销售未取得纳入强制认证目录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执法人员收到线索后,立即赶赴当事人现场进行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1月31日擅自生产、销售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货值金额168.606万元,违法所得4.959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器材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存在质量隐患,可能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损坏,危急时刻甚至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未经认证产品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推动行业合规发展。

9.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螺田镇传明乡村酿酒厂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酒类广告及生产经营标签未标示含糖量范围的小作坊黄酒案

2024年3月26日,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螺田镇传明乡村酿酒厂发布含有禁止内容的酒类广告和生产经营标签未标示含糖量范围的小作坊黄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2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执法人员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对其生产销售的黄酒在其拼多多网购平台店铺发布的短视频讲解广告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黄酒的标签未标示含糖量范围,不符合GB/T13662-2018《黄酒》8.1.1的要求。当事人发布违法酒类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签未标示含糖量范围的小作坊黄酒的行为,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酒类广告经营、发布行为,指导广告活动主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宣传内容,同时也能促进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商品的标签标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0.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色阳光幼儿园罗针分园食堂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未按规定处理案

2024年5月7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色阳光幼儿园罗针分园食堂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色阳光幼儿园罗针分园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粗加工切配区内的刀、砧板、菜盆等食品工具、容器未进行明显标识区分,通风排烟设施上有过多的油渍,部分餐饮具清洗后未放入保洁柜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3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墙壁污垢霉变、刀具厨具乱放、通风排烟设施上的油渍仍未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学校食堂经营行为,有效督促学校食堂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确保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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