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井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经济学视角

2024-07-02 19:31:35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李井奎: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经济学视角

题记:2024年6月7日晚,由北大国发院与北大出版社共同主办的承泽论坛第23期暨《科斯论法律经济学》新书悦读会在线上线下同步举行。本文根据新书译者代表、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井奎的主题演讲整理。

作为一名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者和经济思想史的学习者,也作为《科斯论法律经济学》这本书的译者代表,能够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参加这本新书的发布活动,我感到由衷高兴。为了保证译作能以最高的品质呈现给大家,我们用了十年时间方才完成翻译、反复修改、审校、编辑等工作,今天,这部作品终于正式与大家见面了。

我今天主要分享如下4个方面的内容:

1.产权理论对中国经济学研究的影响;

2.中国经济学家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与传播;

3.法律经济学近年来的新趋势;

4.对科斯与凯恩斯常见的误解

一、产权理论对中国经济学研究的影响

科斯、阿尔钦这些大师的思想对本世纪初我国的经济学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

20多年前,中国经济学界对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可谓如火如荼,以我当时所在的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为例,研究生几乎是人手一本《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这本书的起首就是科斯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研究和阿尔钦关于产权经济学的理论。科斯关于交易费用与市场制度间关系的分析也成了我们理解各种制度和现象的一个基本参考点。

我自己的法律经济学研究路径也深受科斯思想的影响。10年前,浙江大学科斯研究中心曾委托我开展一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研究。根据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我们发现,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以正式雇用合同、劳务派遣与外包为契约特征的新二元市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最终增加了社会的交易费用。这一研究成果还有幸被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老师列为《劳动法》课程的阅读文献之一。

何为经济学?科斯认为“经济学是关于交易费用的研究”。在偏好稳定的基本假定之下,针对由交易费用决定的各种局限条件展开分析和研究,理应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

阿尔钦教授从定价和竞争的角度分析产权,认为“经济学是关于产权的研究”。他从定价和竞争的角度分析产权的方法,补充了科斯在权利界定和执行方面的研究。

在我看来,这两者并不冲突,而是一体浑融,共同构成了现代经济分析的核心。

二、中国经济学家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与传播

研究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有助于把经济学与真实世界联系起来。

科斯先生很重视案例研究,他特别喜欢张五常教授基于调查而撰写的《蜜蜂的寓言》这篇文章。从这个角度看,中国经济学家在引入法律经济学这方面,一开始就走在科斯所说的“正确的道路”上。

1993年开始,《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这套书开始收集和出版涉及中国法律制度的案例研究,已出版6集。其中不仅包括正式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各类非正式制度,以及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

2003年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史晋川教授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黄少安教授联合发起了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每年举办1届,今年已是第22届。该论坛推出了众多研究成果,既有对科斯思想和经济理论研究和发展方面的成果,还有众多案例研究成果,更有近些年大量使用现代计量经济分析方法的经验研究。

张维迎教授和周其仁教授是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两位先驱学者。

2003年张维迎教授与邓峰教授发表的《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一文,以缜密的法律经济学思维分析了中国古代的保甲和连坐制度,得出“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法律制度应该随着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这一结论。这篇文章让当时还在读研的我认识到经济分析的力量。

周其仁教授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很好地将法律经济学对土地财产制度的阐释用来分析和评价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此外,他对公有制企业性质以及国企改革的一系列研究,也都可以看到科斯先生的影子。

三、近20年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两大新趋势

近20年来,我国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出现了两个新的趋势:一是形式化分析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侵入;二是以因果识别为特征的经验实证计量经济学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巨大改变。

关于形式化分析,科斯先生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作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教授的分歧,可以表明科斯先生的态度。科斯先生更为关心的是法律作为一种生产的制度结构,它对经济的深刻影响是什么以及如何与其他制度互动发生,科斯先生关心的并不是法律本身的制定和效率。形式化的法律经济学最典型的代表是科斯定理。如今这个定理已经成为经济学上最著名的定理之一,却也是科斯先生认为自己的思想被误解得最深的表现。

关于第二个趋势,虽然科斯先生去世时因果识别研究尚未像今天这样大行其道,但《科斯论法律经济学》一书中的案例研究也还是表明了科斯先生的态度。经济人的行为是对局限条件的系统性反应,但因果识别利用的是对这种反应的随机扰动,能够识别的是这种扰动的影响,而不一定是系统性反应本身的影响。因果推断当然是经济科学的一个进步,但对科斯先生来说,只是这种识别而缺乏对经济行为人实际所面对的局限条件的理解和认识,这种因果关系的理解和揭示对经济学的意义仍然有限。如果大家对上述观点感兴趣,可以将《科斯论法律经济学》和《因果推断与效应评估的计量经济学》这两本书对照阅读。我认为这两本书表明了经济科学的两个不同面向,也体现了各自不同的时代特点。

四、被误解的科斯与凯恩斯

在《科斯论法律经济学》的第一篇序言里,爱泼斯坦教授曾提到,科斯在自己101岁时说:“我的人生是一场学术上的失败,因为世人基本上误解了我对经济系统内交易费用角色的理解。”科斯的思想影响如此深远,但科斯本人却这样看待自己学说的命运,不禁让人感慨万千。

科斯的话让我想起另外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我曾独立翻译了11卷本的凯恩斯文集,这项工作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世人对于凯恩斯的误解同样很深。波斯纳曾经写过一篇题为《科斯与凯恩斯》的文章,他认为科斯和凯恩斯的理论在经济学方法论上有相似之处。波斯纳知道科斯不会同意他的这一观点。在翻译了这两位经济学巨匠的主要代表作后,我认为或许波斯纳并没有说错,只是他的具体论证方式有待商榷。

凯恩斯在1942年《如何筹措战费》一书当中这样为自己辩护:“曾有人这般诬我,指责我企图在一个自由主义社会中实行极权主义的方法。如此批评,真可谓牛头不对马嘴!在极权主义国家,是不会存在对这类牺牲进行分配的问题的。这是它在战争初期,能居于有利地位的原因之一。只有在自由社会当中,政府之政务,才会因为要顾全社会正义的要求,而变得错综复杂起来。在奴隶制国家,生产即其唯一的问题。老、幼、贫者,能否自存,悉由天命而定;再也没有其他的社会制度像奴隶制这样,更适宜于为统治阶级提供特权保护的了。”

很多人知道,科斯曾经在亚当·斯密《国富论》出版200周年之际表示,自己的著作只不过是给亚当·斯密的作品添加了几个注脚而已。然而很少有人知道,凯恩斯在其生前发表的最后一篇文章中写道:“不要误解我。我不认为古典经济学的药方可以自行发挥作用……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华盛顿提案的最大优点是,它们可以把必要的权宜和长远的原则结合起来。正是这个原因,我再次重复我之前的话:这是利用我们从现代经验和现代分析中学到的东西的一次尝试,它不是为了打败,而是为了实现亚当·斯密的智慧。”凯恩斯说这番话的时候,正值他在二战之后奔走于英美之间,为英国乃至欧洲和世界经济的复兴殚精竭虑之际。在英国众议院讲完这段话之后不到半年,凯恩斯就与世长辞了。

经济学诞生于自由社会下的人的合作扩展秩序发轫之时,对自由社会的守护,是它的天职。如果忘记了这一点,经济学就忘记了它的根本!我想,这大概也是科斯、阿尔钦以及凯恩斯这些伟大经济学人的心中理想所寄。失去这一理想,经济学也就失去了人们对它的信任,失去了其他学科对它所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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