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关键在有无合同约定|新京报专栏
据新京报贝壳财经报道,交通银行8月1日发布公告称:自从今年11月起,该行将对个人按揭类贷款、个人线上抵押贷(消费)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费率为提前还款本金金额的1%。个人按揭类贷款包括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厂房贷款等。
一种正常的市场博弈
向银行借款买房或消费等,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但借款人提前还款还要缴纳额外的费用,这在大众看来似乎是个新鲜事,也在舆论场激起了一些波澜。
然而,银行此举其实也并非全无道理,在国际上,这样的做法亦属常见。
银行作为商业企业,主要业务就是资金管理,即向储户借钱,并支付存款利息,同时向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存贷款利息之差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我们去银行存款所拿到的利息,说到底也主要源于银行放贷获得的利息。
但对银行而言,发放贷款并非稳赚不赔的业务。而且贷款业务若出了娄子,损失就不止是利息了。故寻找并稳住合适的借款人,对银行很重要。
就我国而言,长期以来,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算是银行的优质资产之一。因此,如果借款人大面积提前还贷,银行“喜提”大笔回笼资金后,就要“伤脑筋”重新规划这笔资金的用途,这期间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
提前还贷其实也是一种商业博弈。借款人之所以提前还贷,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计算。比如觉得暂时没有投资需求,不想资金闲置。那同样苦于资金闲置的银行改变一下交易条件,也不失为正常的市场博弈。
因此,从这个角度去看,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收取相应的费用,其实有着合理的商业逻辑。当然,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可能会打消潜在的客户向这家银行借款的激励,故银行做起来不会无所顾忌。
而银行能否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其实还有一个限定条件,那就是取决于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能收取,那就能收取。如果约定该费用是浮动的,那银行也能提高费率。如果只约定可以提前还贷,但没有约定提前还款补偿金,那银行就不能单方决定收取这项费用。
银行须尽到告知义务
不过,即便银行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其仍然可以从客户权益出发,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要给借款人一定的考量时间和筹措资金的时间,而非突然宣布、立即生效。
其次,银行应该对未来的借款人尽到更多提示义务。由于国民经济情形发生变化,以后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或许会比以前常见。曾经在贷款合同内“沉睡”的提前还贷条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故而,除了签约时的一般性告知、给予借款人或格式合同接受方充分的阅读时间外,今后银行在安排合同时,有必要就此等对借款人的权益有所减损的条款,予以特别提醒。
比如,针对相关条款的字体加黑、加大、安置下划线或口头说明等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妨酌情将此项内容加入银行从业规范的重点内容中。
再者,对特定扶持性贷款不应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例如,国务院办公厅〔2004〕51号文规定提前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此文件至今有效。
按照监管要求,小微企业经营用途零售贷款不仅免收提前还款补偿金,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今年3月,银保监委员会曾通报批评过一个典型案例,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时,虽然未实际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但未及时修订贷款确认书文本,导致不当约定。
此外,如果银行能推出各种减免收取提前还款补偿金的优惠措施,自然也能吸引更多潜在客户,树立良好形象。
普通借款人在决定提前还贷时也要意识到,这大体是一条“单向道”。虽然近来房贷利率是下行的,但我国还不太流行房产的二次抵押。就算房贷余额显著低于房产价值,要想拿同一套房产再去办抵押,比首次抵押要更麻烦些。
因此,提前还贷容易,要重新借款会麻烦得多。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人也吃过手头无现金的意外事件之苦。因此,如何处理宽裕资金,也需要有多方面考虑。
撰稿/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编辑/马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