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原料 西安荣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罚款6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西安荣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噻虫嗪。购进日期:2023年5月25日。
(二)处罚情况
经调查,西安荣优餐饮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7月24日结案。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主观故意。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