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洞穴奇案”如何解

2024-08-02 05:14:34 - 齐鲁晚报

中国式“洞穴奇案”如何解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秦涛的新书《洞穴公案》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司法审判难题,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

□张源

“洞穴奇案”失宠

大名鼎鼎的法律虚构案例“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学家朗·富勒的杰作。该案简述如下:

公元4299年5月上旬,纽卡斯国的五名业余探险者因山崩被困于一个洞穴。因事发地点偏远,山崩接连发生,救援难度极大。在被困的第二十天后,救援队才通过被困探险者随身携带的无线电设备与洞内取得联系。洞内人员得到救援队的回复是,至少还需十天才能将他们救出。受困者随身携带的少量食物早已吃光,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存活的可能性极微。

在被困的第三十二天,受困者终于被救。但其中一名成员威特莫尔已经被其他四人吃掉。四名受困者的证词表明:他们是通过抽签决定谁被吃掉,且五人抽签前都商议同意这一方案。其他四名成员以谋杀罪被告上法庭,初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绞刑。被告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案情并不是虚构案例的主体,案例主体其实是随后五位法官的陈词。从这些陈词中,可以看到法理的交锋。富勒对法学经典的引用十分克制,他试图让读者直接领略法官陈词中所包含的“朴素真理”。这一案件成为西方法学的经典。

早在1998年,也就是《洞穴探险者案》发表五十年后,美国法学学者彼得·萨伯便巧妙地追加了一名幸存的被告,延续“洞穴奇案”的讨论,并新增九份法官陈词,反映了法哲学的最新发展。今天中译本《洞穴奇案》便是由富勒与萨伯的十四份陈词构成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秦涛比较好奇,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会得到怎样的审判?为此,他仔细翻查先秦诸子,将与此案稍有联系的词句划出来。其中,法家的结论最直截了当:既然违反法条,就应当依法论处。富勒精心设计的一切细节,在法家眼中全成了毫无意义的幺蛾子。儒家的态度稍微暧昧一些,仍是“法无可恕,情有可矜,死罪可免,活罪难饶”。案情的总体架构,在儒家眼中有一定意义,体现了情理法的冲突,但仅此而已。道家则与此案像两条平行线,望到世界尽头也看不到交叉的可能。

那么,在古代中国人眼里,究竟什么算是值得讨论的奇案呢?秦涛在史书里找到了答案。以汉代《春秋》决狱为例:子不知对方是生父的情况下蓄意殴打,或者子为救父而失手误殴,是否适用“殴父枭首”的汉律?养父藏匿犯罪的养子,是否适用“匿子不当坐”的法条?丈夫殴打婆婆,媳妇杀夫,是否构成犯罪?后妻杀夫的情况下,前妻之子杀后妻,是否构成“弑母”?……类似案例,可以无休止地罗列下去,共同特征指向了人伦。

中国古人的法律兴奋点是人伦,尤其是不同层次的人伦价值冲突。困扰古人的法律难题,是“嫂溺,叔是否援之以手”(礼仪与人性冲突),“舜父犯罪,舜怎么办”(天子角色与人子角色冲突),“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私利与公利冲突)。而最两难的冲突,就是家父与国君的冲突。

中华法系最引人入胜的内核,包括复仇问题、亲亲相隐问题,无不是这一核心冲突的外显。在朝廷大议中,开疆拓土、理财兴利,常常敷衍了事;一旦涉及人伦,朝臣个个如打了鸡血,梗着脖子直言进谏。北宋的“濮议”、明代的“大礼议”,因过继而即位的皇帝应当对生父执何种礼仪,在现代人看来甚属无谓,满朝文武却视如国之存亡的大事,进行旷日持久的激辩,甚至献出生命亦在所不惜。

想通了这一点,秦涛决定为中华法系编织一个自己的“洞穴奇案”。

直击人伦命门

西晋傅玄的《傅子》记录了一个案件。话说东汉末年,天下大乱。有个叫管秋阳的人,和他的弟弟,还有一名同伴,三人一起避难远行。逃难途中,下起了大雪,断粮,没有食物可吃。在绝境之中,管秋阳对弟弟说:“为今之计,只有吃掉这名同伴,否则三个人都会饿死。”于是兄弟二人联手杀死了同伴,靠吃尸体活了下来。管秋阳兄弟食人案发不久,恰巧遇到皇帝大赦天下,免予刑事处罚。

以此为灵感,秦涛的“洞穴公案”出现了。案情设置为古代某年某月某日,因遇到灾年,陈氏父子逃荒,试图穿越一片广袤的无人荒原。路上遇到杨氏兄弟、医士孙某,五人结伴而行,路遇罕见暴雪,五人被困山洞。被困后,杨氏弟弟出洞寻觅食物和寻援,结果再没回来。四人被困洞中数日之后食物断绝,此时陈父因过度饥饿已经快撑不住,陈子杀掉杨氏取其肉救父,最终陈氏父子和医士孙某获救。

《洞穴公案》主要讲朝堂集议时,十四位虚构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的激烈讨论。有人主张“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有人主张“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有人主张“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有人主张“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有人主张“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有人主张“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有人主张“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有人主张“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可谓众说纷纭。

具体不妨摘录一些文中的辩词:

道德与礼仪,是治理的根本;律令与刑罚,是治理的手段。二者就好像朝日与夕阳、阳春与寒秋。结合在一起才算完整。

天下万事,唯变所适,时间长河,逝者如斯,没有一刻静止。严格来讲,任何法律写成之时,就是过时之日。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杀身成仁,杀的是自己的身;舍生取义,舍的是自己的命。

忠与孝孰高孰低,应当看场合。在家门之内,私的领域,私恩掩盖公义;在家门之外,公的领域,公义裁断私恩。

血缘是亲情的边界。亲情的边界,就是国法的起点。

利弊系于情势,而人之情伪、势之走向,往往机缘凑泊,不可理喻。

无论法律条文还是法律事实,都必须处于既定、稳定的状态,才可以进行二者之间的匹配。如果将事后的利纳入法律事实的范围,那么法律事实将永远处于变动不居的待定状态。

……

由于集议的与会者意见不一,且各种观点的论证针锋相对,宰相按照惯例将集议的书面记录提交给皇帝,作为最终裁判的重要依据。在这份书面记录中,发表观点的与议者有十四人,其中二人放弃做出明确的裁断,四人支持无罪,八人不同程度地支持有罪。

最后,皇帝以制诏的形式做出终审判决,“制诏御史:陈祥杀人救父,于法为逆,于情可愍。朕重违民意,特下群臣大议。然与议诸臣各执一理,相持难下。《传》不云乎:‘善均从众。’《书》亦有之:‘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依律当陈祥为谋杀已杀。死罪当诛,孝心可伤,其减斩刑,赐使自裁。”

历史的延长线

秦涛表示,“洞穴公案”作为思想实验,目的并非推进法理学的发展,而是展示曾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的种种思想。这些论辩切中了古代中国的一系列问题:道德重要还是法制重要?忠与孝孰轻孰重?是重视此时案情判定,还是关注判定结果带来的影响?读者看似在围观众臣探讨此案之始末,又像是参加了一场针锋相对、剑拔弩张的辩论会。

放在西方,法律中的人伦问题似乎算不上问题。嫂溺,叔援以手吗?当然。父亲犯罪,儿子怎么办?申请回避。丈夫殴打婆婆,媳妇杀夫,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后妈杀父,杀死后妈是否构成“弑母”?这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弑”只是修辞,没有法律意义……

可见,奇案是特定法文化的产物。奇案之奇,来自特定法文化独有的价值冲突。当奇案从特定法文化的意义脉络之网中拔出,孤零零地投入另一个法文化之中,“奇”也就隐没不见,而徒显其“怪”了。

所以秦涛直言,富勒的“洞穴奇案”并非用以衡量一切法文化成色的试金石。恰恰相反,“洞穴奇案”是为现代西方的法律文明量身定制、精心织就的。“洞穴奇案”的一切细节,都是西方法文化的产物,都符合这个法文化的审美,所以能令西方各个法学流派啧啧赏叹、拍案惊奇。在他看来,自己提出的“洞穴公案”并非要与“洞穴奇案”相抗衡,也并不是后者的山寨与舶来品,更应当被视为另一种写法的《中国法思想史》。

秦涛相信,在当下和未来,仍要去理解古人的法律思想,并注重中西古今的比较。如果古代中国不遭遇现代西方的法律文明,是永远不会有人去研究古人的“法律思想”的。法律史这门学问,正是在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中,逐步体认自身特点而产生的。历史的力量,来自其与流行的落差。他认为,古人的法律思想对于今人而言是高度异质的存在,足以拉伸今人的认知边界,刺激今人“习以为常”“天经地义”的思想惰性。至于古代的治象与乱象,很容易让人产生“今夕何夕”的熟悉感。这可以让今人深思:我们何种程度仍然生活在历史的延长线上?我们在什么意义上足以声称我们是现代人?

作为中国法制史领域的学者,秦涛此前还著有《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礼法之维:中华法系的法统流变》等学术专著,另有《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黑白曹操》《诸葛亮之道》等多本法学普及类读物。《洞穴公案》则是他创作“有趣的学术论著”的第一个尝试。因为,在秦涛眼中,无论如何,“趣”才是学问之途永不匮竭的原动力。

在他看来,内容为王,学术表达的形式应当是为内容服务的。学者应当为自己想表达的内容,量身打造一种最熨帖的表达形式,而非削足适履。“今后若学力足够,我也许会探索更具原创性的表达形式。”秦涛说。

(作者为书评人)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