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商家虚假宣传和欺诈须赔偿

2024-08-02 06:31:11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蒙秋美 叶婧涵)8月1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美容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女子在美容店多次购买使用美肤液后却险些“毁容”,于是起诉商家索赔偿。

2023年5月,市民黄女士在江南区一美容店看到店内宣称某美肤液具有“祛斑”功效的广告,多次向美容店购买该美肤液。但在使用过程中,黄女士脸部一直红肿发痒。为此,黄女士与美容店经营者廖某加了微信。其间,廖某强调这些症状都属于正常现象,让黄女士继续使用美肤液。廖某声称,如果私自去看医生用了别的药,造成后果与其无关。

因面部红肿痒没有改善,黄女士还是停止使用美肤液并到医院治疗。后黄女士将该美肤液拿到医院进行斑贴试验(主要用于检测潜在的过敏原或刺激物),最终检验结果为阳性。黄女士遂将美容店、廖某告上法院,要求美容店、廖某退还购买美肤液的货款、赔偿三倍货款以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3573.35元。

廖某在庭审中辩称,虽然美容店内短期摆放的广告牌以及朋友圈的推广中有“祛斑”字样,但并没有明确说所经营的产品有祛斑功能。而且在黄女士购买产品前,已告知其使用中可能会产生的反应。黄女士的病情与其提供的产品无关,不存在欺诈行为。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廖某售卖的涉案产品与黄女士面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廖某应对黄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廖某在售卖产品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问题。法院认为,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即便产品合格,并在黄女士购买后和使用涉案产品时廖某告知会产生红肿蜕皮等“排毒”的情况,亦不能据此否定此前的欺诈事实。廖某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并实际向黄女士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黄女士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使用涉案产品,因此能够认定廖某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廖某退还黄女士美容卡费用和美肤液货款共计34356元;赔偿黄女士三倍货款、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6988.64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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