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

2024-08-02 10:05:10 - 重庆晚报

近日,做凉菜的厨师跳槽被索赔10万元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厨师小刘在某餐饮公司从业期间,日常工作是制作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由于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后又在其他酒店从事同样工作,原公司便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竞业限制协议无效,驳回了该公司诉讼请求。

马上评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护商业秘密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本意,在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竞争密切相关,构成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人单位预先通过竞业限制约定等形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单位及就业方向,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也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然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并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适用主体泛化等滥用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劳动者往往囿于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无法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就业的权利,也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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