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警惕“两卡”犯罪 不做“电诈”工具人

2024-08-02 15:35:41 - 市场资讯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警惕“两卡”犯罪 不做“电诈”工具人

“两卡”是指银行卡、手机卡。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手机卡包括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银行卡指的是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聚合支付等账户。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警惕“两卡”犯罪 不做“电诈”工具人

一、“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二、“两卡”犯罪涉嫌违法犯罪

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将可能因涉嫌“帮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两卡”犯罪纳入信用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经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四、“两卡”犯罪将限制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五、警惕“帮信罪”,不做“工具人”

1.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号,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切勿出借、买卖“两卡”!

2.遇到“两卡”犯罪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选择报警,保存手机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做好自我保护。

3.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一旦发现涉“两卡”犯罪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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