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一万还十万?男子隐瞒已婚身份谈恋爱,还要求女友如此写借条……
当爱已成往事
热恋时的“甜蜜互动”
变成法庭上的“债务纠纷”
关系是断了
钱没理明白
恋爱期间的借条引纠纷
重庆江津,原告施先生与被告陈女士因恋爱期间写下的一张十万元借条引发纠纷,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施先生是一名已婚中年男士,在某相亲平台隐瞒其已婚事实,以“离异、单身”身份注册后,与陈女士在该平台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施先生多次向陈女士微信转账,陈女士也曾多次从重庆飞往广州看望并照顾施先生。
据陈女士说,2022年4月中旬,她因急需1万元向施先生提出借钱。在写借条时,施先生可能害怕陈女士以后发现其已婚而离开他,便提出让陈女士将借条金额写成10万元,表示这样才能证明陈女士对他是真心,不会离开他。
出于对感情的重视,陈女士听从施先生要求,将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壹万元整”改为“拾万元整”,并写明“如以后分手,将如数归还”。借条出具当日,施先生向陈女士转账1万元。
(陈女士写下的借条)
转账记录显示,两人恋爱期间,施先生共向陈女士转账11.8万余元,其中包含131.4元、520元等特殊含义金额,也包含166.69元、188.88元、500元等百、千、万元不等的金额。而后,陈女士无意间得知施先生是已婚人士,要求分手。
(二人部分转账记录)
2023年2月,施先生及其妻子周女士拿着10万元借条,将陈女士起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11.8万元。
法院:恋爱期间财物属赠与不应返还,借条应按实际借款偿还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先生刻意隐瞒其已婚身份在交友网站与被告陈女士相识、恋爱、同居,其向陈女士转账的次数、金额不符合民间借贷的通常交易方式。同时,陈女士也曾给施先生转账,并为其购买药品、衣服等,足以认定该款项为二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往返机票、日常生活开支及部分赠与。
结合双方转账金额、借条涂改痕迹以及双方陈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综合认定双方借款为1万元,判决陈女士返还原告施先生、周某某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
对于施先生刻意隐瞒已婚事实与陈女士相识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施先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欺骗了陈女士的感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有悖于公序良俗,对其妻子周某某及陈女士均造成伤害,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施先生的不道德行为造成的家庭共同财产损失,施先生的妻子周某某可就赠与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民间借贷须有双方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为借贷关系时,一是要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即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二是要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情侣间给付财务十分普遍,资金往来频繁,一旦感情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而来,如果一方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方以共同生活支出或恋爱期间的赠与抗辩,若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合意及实际借款行为,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情侣之间如不存在确切的借贷关系,最好不要随便以出具借条等形式表达情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图片来源:公众号@重庆江津法院、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