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九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2023-10-12 09:50:2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九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3年第九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王某某违法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王某某在高邑县某项目施工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掘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高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安全职责案

河北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承德市某项目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程,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二)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唐山市丰润区某液化气供应站生产区入口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张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张某某在参与沧州市某项目的一次结构劳务施工时,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河北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沧县分公司供气的部分燃气用户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该公司未及时采取停供燃气等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案

泊头某燃气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燃气管线进行巡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泊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法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

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平县城乡供水管网项目管道施工中,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曹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曹某某在隆尧县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隆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80元的行政处罚。

九、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毁损燃气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辛集市某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9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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