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3〕30号)

2023-10-12 16:58:3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日前,安徽省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3〕30号),涉及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罚〔2023〕30号)

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TE0PA47

法定代表人:胡猛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新安大道1066号阜阳市大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服务楼2层

你单位涉嫌未遵守检测规范进行检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2023年4月3日至7月10日期间,你单位先后对颍上县德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开展废气比对检测,出具了11份结果评定为合格的比对检测报告(FYRD-WT2303059、FYRD-WT2303079、FYRD-WT2303075、FYRD-WT2303083、FYRD-WT2303074、FYRD-WT2303062、FYRD-WT2303076、FYRD-WT2306019、FYRD-WT2306040、FYRD-WT2306047、FYRD-WT2306074)。经调阅你单位对上述单位开展废气比对检测活动中使用的崂应3012H自动烟尘/气测试仪(仪器编号:FYRD/SBF06)原始检测数据记录发现,在对同一家单位开展废气比对检测时,在相同采样时间段至少存在两份不同的原始记录数据,且该两份数据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氧量等污染因子和关键参数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上述11份比对检测报告均存在同样问题。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在对上述单位开展比对检测时,在未进行重新检测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篡改仪器监测小票数据,替换不合格数据,最终出具了结果为比对合格的虚假报告。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胡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你单位系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张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张磊授权委托身份的情况;

3.2023年7月31日9时42分至10时42分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伪造检测数据的方式出具11份虚假合格的比对检测报告的情况;

4.2023年7月31日10时45分至11时10分调查询问笔录1份(总经理张磊),证明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时,当比对结果不合格时,该公司总经理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伪造检测数据的过程和方法;

5.2023年8月17日15时5分至15时37分调查询问笔录1份(总经理张磊),证明你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收入情况;

6.2023年7月31日11时12分至11时50分调查询问笔录1份(工作人员裴元),证明该单位伪造检测数据的过程和方法;

7.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具有检测资质和检验检测能力以及检测人员具有资格;

8.2023年7月3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伪造检测数据使用设备、场所、伪造检测数据的单据的情况;

9.社保缴费明细1份,证明裴元系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

10.比对检测报告及检测小票11份,证明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伪造检测数据的方式出具11份虚假的合格比对检测报告;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2.检测委托单11份,证明阜阳润德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主观存在通过伪造检测数据的方式出具虚假合格的比对检测报告获取违法收入的主观故意;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侯春强、缪翱翱的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3〕2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9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报告。我局于2023年9月8日,根据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报告召开了案件复查会。你单位提出:1.市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2023年7月31日检查中发现我单位存在对颍上县德刚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开展废气比对检测,出具了11份结果评定为合格的虚假比对检测报告,我单位收到《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罚告》(〔2023〕29号)后立即积极整改,完善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法规要求规范运营,严惩工作人员错误。2.申辩请求:我单位全盘认领市局检查发现的问题,扎实整改,今后将一定遵纪守法,严格管理,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请求市局考虑我单位系初犯,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落实整改,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因素,参照亳州案例,请求市局给予从轻处罚。

本案复查会商意见:1.关于参照亳州案件同类违法行为同罚的问题。《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是按照违法裁量因素比例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等基本原则。因裁量因素不同造成处罚金额的不同充分体现了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2.关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积极整改是否应当减轻处罚的问题。(1)你单位虽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对我局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但环境检测数据的质量是环保工作的生命线,准确、真实的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你单位及其环境检测人员从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2)你单位出具数据能虚作假检测报告系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案件,出具弄虚作假检测报告达到了11份,时间跨度长达3个月,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扰乱我市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3)你单位出具弄虚作假检测报告导致了相关当事人逃避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与查处,给我市大气污染攻坚战工作带来负面作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零容忍”查处。因此,你单位出具弄虚作假检测报告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的”,应当从轻处罚情节裁量因素,你单位的陈述与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3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的裁量标准:(1)裁量起点20%,涉及的服务对象数(3家以上)量裁量百分值为22%;(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你单位为颍上县9家企业出具11份虚假比对检测报告,造成一定的环境危害后果量裁量百分值为1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值为8%;(4)环境违法次数1次,百分值为0%。你单位裁量百分值之和为61%,处罚金额61%×50=30.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遵守检测规范进行检测活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伍仟圆整(¥305000.00);

2.责令你单位停业整顿。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业整顿,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具体责任人员等事项。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业期间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营业。停业整顿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单位完成整改并报备之日止。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停业整顿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文峰支行,户名:阜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帐号:1311036029200036801),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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