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单方(ex parte)临时禁令探析:企业的预防和应对

2024-10-12 18:19:22 - 中伦视界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单方(ex parte)临时禁令探析:企业的预防和应对

2024年9月在柏林举办的欧洲大型消费电子展销会IFA期间,有中国企业被欧洲统一专利法院颁发单方临时禁令。本文将分析这种禁令相关的制度及判例,并对预防和应对给出一般性建议供参考。

作者丨顾萍冯欢

根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PatentCourt,简称UPC)公告,罗马尼亚自2024年9月1日起成为第18个《统一专利法院协议》(AgreementonaUnifiedPatentCourt,简称UPCA)成员国[1]。这意味着UPC可以在18个成员国范围内颁发多国临时禁令。据此前报道,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芬兰、荷兰、丹麦在内的UPC成员国共计产出超过12万亿欧元的GDP,并且具有约3亿人口[2]。

在展开单方(exparte)临时禁令的讨论之前,先对UPC受理的案件范围及其机构设置做如下简要介绍:

UPC管辖的专利纠纷

UPC设立的目的是解决欧洲专利(Europeanpatent)以及欧洲单一专利(Europeanpatentwithunitaryeffect,以下称“单一专利”)相关的纠纷。UPC对这两种专利的纠纷本应都专属管辖,但是依据UPCA第83条,在UPCA实施日2023年6月1日起的过渡期内,欧洲专利接受UPC和国家法院(或其他有权国家机构)的并行管辖。且在过渡期内,欧洲专利还可以通过“Opt-out”的方式退出UPC管辖。过渡期目前是7年,未来可能有所调整。

单一专利是在UPCA的生效国均获得保护的专利。依据欧盟法律(EU)No1257/2012第(18)条,权利人可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1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请求单一效力,也就是成为单一专利。如果确实是错过了1个月期限,可以请求恢复该1个月的权利,但是需要注意,该恢复请求要在该1个月期限过期起的2个月内提交[3]。单一专利是不能从UPC的专属管辖中“Opt-out”的。

再说回“Opt-out”机制,依据与UPCA配套的《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ofProcedureoftheUnifiedPatentCourt,简称RoP)的第5条,权利人如希望将其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退出UPC管辖,可向UPC的登记处提交“Opt-out”申请。被批准后,还可以撤回(withdraw),重新回到UPC与国家法院(或国家内其他有权机构)并行管辖。需要提醒的是,申请“Opt-out”和撤回的操作只能进行一轮,重回UPC的专利就不能再次申请“Opt-out”了。另外,如果该欧洲专利在UPC已经涉诉,“Opt-out”申请就不起作用了。同理,如果该欧洲专利在成员国的法院涉诉,那么也不能重回UPC了。

UPC的机构设置

依据UPCA第6条和第7条,UPC应该设有一审法院(CourtofFirstInstance)、上诉法院(CourtofAppeal)和登记处(Registry)。一审法院包括中央法庭(CentralDivision)、地方法庭(LocalDivisions)和地区法庭(RegionalDivision)[4][5]。此外,UPC预计还会建立专利调解和仲裁中心,以促进友好解决纠纷。

根据UPCA第33条和第73条,临时禁令申请应由地方法庭/地区法庭受理,对临时禁令的上诉应由上诉法院受理。

一、临时禁令制度

依据UPCA第62条和RoP第206条,UPC的临时禁令指的是向被控侵权人或为被控侵权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发出临时性禁令,以防止即发侵权(imminentinfringement),阻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继续,或者确保这种继续在提交担保的情况下才能发生,以保障权利人可获得赔偿。其中“即发侵权”可理解为做好侵权准备,从而一触即发的、迫近的侵权。临时禁令请求可以在诉前或诉中提出,即,UPC支持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

二、单方临时禁令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依据RoP第212条,UPC是可以不听取被申请人陈述(withouthearingthedefendant)就做出临时禁令的,被称作单方临时禁令。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没有向法庭辩解就收到一份禁令,可能还是多国禁令,确实会比较被动。

从法庭角度来说,如果稍晚发出禁令,可能给申请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单方临时禁令就可能被立即做出。简单说就是申请人需要紧急救济,来不及在临时禁令程序中等被申请人辩解了,被申请人有不同意见可以留到案件的实质审理程序(proceedingsonthemerits)中再发表。实质审理程序,又称主程序,在UPC的上下文中可理解为普通一审,是相对于临时禁令这种简易程序(summaryproceedings)而言的实质程序。

申请人除提交单方临时禁令申请书外,还要额外提交a)不听取被申请人陈述的原因;和b)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关于侵权的历史沟通情况(RoP第206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单方临时禁令的颁发应不是一般而是特殊情况。法规也考虑到了单方临时禁令申请被法庭拒绝后的处理方式: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还可以请求法庭将该申请事件及申请的具体内容予以保密。这就意味着,有的企业可能在并不知道自己被申请过单方临时禁令的情况下就“幸运避开”了单方临时禁令。

接下来介绍几件UPC颁发的单方临时禁令。

2.1)单方临时禁令案例

案件1:P公司v.某公司,2024年9月9日由汉堡地方法庭颁发[7]

在德国柏林举办的IFA是全球三大消费电子展会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国际影响力。IFA已经成为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科技秀场,同时也方便了欧洲采购商了解和采购最新产品[8]。2024年恰逢IFA一百周年,当地时间9月6日至10日,吸引了来自138个国家的1800余家展商和21万多名访客,其中超过420家中国展商带来了亮眼的技术成果[9]。

然而在9月9日,来自深圳的展商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收到临时禁令,禁止其在UPC任何成员国境内供应、向市场投放和/或为此目的拥有被控侵权产品,且展台上的被控侵权产品要上交法警。该临时禁令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案件背景

P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有单一专利EP***B1。该专利于2023年获得授权。

被申请人某公司制造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某品牌的产品A。

2024年8月22日至9月4日之间,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发警告函,并附上了临时保护措施申请书的初稿。先后要求被申请人停止销售实施形式1和实施形式2的产品A。被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2024年9月6日,申请人在IFA2024展会上发现被申请人展出涉案实施形式。

2024年9月8日,申请人先是在慕尼黑地方法庭提交了临时禁令申请书,随后于2024.09.09撤回并于同日向汉堡地方法庭提交。

法庭做出裁定的理由简析

1、关于直接侵权,被申请人并未否认。申请人对2024年8月22日警告信的回复中,以及对2024年9月3日的进一步警告的回复中,都未否认侵权,还确认了不再供应或向市场投放涉案实施形式的产品。因此,在本简易审理(summarischePrüfung)中,认为被申请人侵权。

2、法庭认为,申请人令人信服地陈述了,延迟(做出裁定)将会造成其无可挽回的损失。IFA2024是行业里举足轻重的展会,在该展会上被申请人可能接触到潜在客户,和由此建立其自己的市场影响力。在该展会上展出涉案实施形式,将会使得申请人无法逆转地损失销量和市场份额。双方产品涉及的是可相互替代的、直接的竞品。

3、关于专利的有效性/稳定性,法庭认为涉案专利自2023年7月授权以来没被提过异议。该专利在日本、美国、中国都以基本相同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授权。且,被申请人在庭外也从未提出过其自身视为相关的现有技术。

4、法庭也决定不判申请人交担保金(Sicherheitsleistung)。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给出了停止声明(Unterlassungserklärung),即被申请人已有义务不再经销涉案实施形式。因此,通过本临时禁令裁定拒绝相关贸易也不会造成损害。

法庭裁定

最终法庭在临时禁令申请提交的当天(2024年9月9日)裁定,涉案实施形式的产品在UPC的成员国中均不能供应、向市场投放等。每次违反禁令的罚金可高达25万欧元。被申请人应将其在展会上拥有的被禁物品交给申请人指定的法警。裁定一经送达,临时禁令即生效。

裁定及有关文件由申请人的有权代表在展会上送达被申请人。

小结

a)如果被申请人在庭外关于侵权的沟通中不否认侵权,且给出停止承诺,可能被法庭视为对侵权行为的自认,并以此为基础在临时禁令程序中认定侵权成立;

b)同族以基本相同的保护范围授权会增长法庭对专利稳定性的信心;被申请人在庭外沟通中未给出专利无效的证据,也可能增长法庭对专利稳定性的信心;

c)在没有阻碍的情况下,法庭对于单一专利可能会颁发在全部成员国生效的单方临时禁令;

d)被申请人在庭外给出过停止承诺,可能导致法庭不判申请人缴纳担保金;

e)法庭可以将被申请人的展台位置视为送达地址,判令申请人人工送达;

f)法庭可在收到申请的当天颁发单方临时禁令;且法庭在重要展会期间可能会迅速颁发单方临时禁令。

案件2:my公司v.R公司,2023年6月22日由杜塞尔多夫地方法庭颁发[10]

案件背景

瑞士厂商my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和案外人共有一件欧洲专利EP******4B1,2015年3月25日获批授权。授权时没被提异议,异议期后也没被发起过国家内的无效程序。

同为瑞士厂商的R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经营“***”系列的电动助力自行车,这也是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

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在Eurobike2023(2023年欧洲国际自行车、零配件及用品展览会)上展示了该系列的产品供试骑。在被申请人的网站上还用提供了表格,用于该网站上列出的经销商订购被控侵权产品。

2023年6月22日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发出警告但没有效果,于当日向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提交了单方临时禁令申请。

对该案还需要注意到,其实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19日,也就是参展前向UPC提交过保护函,其中阐述了***系列产品不侵犯申请人专利的理由:其第二叉上没有与通孔轴向相对应的内螺纹孔凹槽。法庭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庭之外或在保护函里没有明显地(成功)否认被控侵权产品直接或字面侵权。具体地,法庭从保护函里理解到,按照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内螺纹虽然没有直接设在第二叉上的孔中,但设在了附接于其的传感器中,这还是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专利没排除第二叉可以设置为由多个部件组成的。

法庭裁定

法院同意,由于展会的高知名度,任何延误都可能对my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于是,在收到申请的当天批准了单方临时禁令,禁止被申请人在德国、荷兰、法国和/或意大利经营侵权产品。被申请人承担临时费用(interimawardofcosts)1万1千欧元。被申请人向法警上交展会上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侵权产品。每次违反的罚金可高达25万欧元。申请人应在本临时禁令送达起10日内缴纳50万欧元担保金。

送达方式是,由申请人的授权代表在展会上向被申请人现场送达。

后续罚款

2023年10月18日,杜塞尔多夫地方法庭再发裁定,基于债权人提起的罚款申请,对债务人违反禁令的行为处以2万6千5百元欧元罚款。这些行为包括:被申请人在临时禁令裁定送达后继续在展会“Eurobike2023”上展出涉案电动自行车——具体情况是,2023年6月23日15:30临时禁令裁定送达,而被申请人的展台开到了当天的18:00;被申请人还在一个周日展销会(2023年9月24日)上通过“FahrradFischer”公司展示和出售涉案电动自行车,且这些车是被申请人为此展销会目的在展销会前不久供应的;此外被申请人在删除相关Instagram账户行动上有所延迟了,等等。

小结

a)被申请人提交的保护函如果未能说服法庭,则阻止不了单方临时禁令程序;

b)法庭对单方临时禁令执行的及时性要求较高,尤其是对于展会场景,可能以小时为单位判断延迟;

c)申请人可能会跟踪单方临时禁令执行,发现违反后即投诉。

案件3:O公司v.M公司,2023年12月11日由杜塞尔多夫地方法庭颁发[11]

案件背景

德国厂商O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有一件欧洲专利EP******8B1,保护一种“雪崩遇险者搜寻装置”。该专利于2019年12月4日获批授权,目前在德国和奥地利有效。涉案专利在异议期中并未被提异议,但是M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在瑞士联邦专利法院向涉案专利的瑞士部分发起了无效,还在审理中。

需注意的是,虽然涉案专利已在国家法院涉诉,但是由于它未经历过“Opt-out“,所以不涉及重回UPC管辖,也就不会触发“已在国家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涉诉则不能重回UPC”规则。该专利还可以由UPC管辖。

M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供应和销售“***”型号的雪崩遇险者搜寻装置,也就是本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

2023年11月28日至30日,被申请人参加了在慕尼黑举行的展会“ISPOMunich2023”。

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警告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庭外对警告做了回应,称涉案专利之所以能授权,是基于语音消息(Sprachnachricht)和提示音信号(Tonsignal)的同时性。而被控侵权产品要么输出语音消息,要么输出提示音信号。而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该特征。

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向杜塞尔多夫地方法庭提交单方禁令申请。

法庭做出裁定的理由简析

法庭认为,即使像被申请人所说的那样,被控侵权产品是要么输出语音消息,要么输出提示音信号的,也未脱离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法庭还认为,进行中的瑞士无效程序中被申请人将会提交的无效理由是可以预测的。因此该无效程序也不足以在本简易审理中对涉案专利有效性形成质疑。

另外,法庭还专门提及,被申请人在收到警告函后仍不提交保护函。

法庭裁定

被申请人在德国和奥地利不可再经营侵权产品。每次违反可处以高达1万欧元的罚金,如果是持续性的违反,例如在网上供应,可处以每天高达3万欧元罚金。被申请人应将侵权产品或用于运行侵权产品驱动方法的设备上交法警。申请人缴足50万欧元担保金后,临时禁令才生效。

临时禁令裁定由申请人的授权代表送达至被申请人。

复议,退回担保金以及上诉

被申请人后续申请了复议,还提起了上诉[12],但是都未能推翻单方临时禁令,还被判承担数万欧元的临时费用。单方临时禁令做出近9个月后,法庭依申请将担保金退还申请人。

小结

a)被申请人在关于侵权的庭外沟通中给出的无效理由如果未能说服法庭,反而会增长法庭对专利稳定性的信心;

b)收到警告后还不提交保护函,可能被法庭视为一种“权利懈怠”。

2.2)法庭做出单方临时禁令裁定时的考量

基于以上案例以及RoP第209条,可以理解,单方临时禁令程序的初衷就是事急从权,因此法庭在决定颁发这种禁令时会优先考虑侵权的紧迫性和损失的不可逆性,例如法庭通常会将国际大展上或者紧接着发生的侵权归为此类场景。除此之外,法庭还会考虑至少如下因素:

a)专利的稳定性。临时禁令不是完全独立的程序,依据RoP第213条,临时禁令送达后的指定期间内应当提起主程序,否则临时禁令撤销。因此法庭还是要在专利“更有可能存活”的情况下才颁发临时禁令,避免专利轻易被无效或认为应无效。如果权利基础都没了,又何谈主程序或禁令。具体而言,例如专利曾经历过异议或无效还被维持,就说明稳定性较高;或者虽没被无效过,但在多个知识产权审查较为严格的国家都有同族授权且保护范围较为一致;再或者,至少被申请人在对警告函的回应(或保护函)中也提不出有力的无效意见。

b)侵权是否成立。至少根据以上有限的案例样本来看,在侵权判定方面,除非是明显不侵权的情况,否则法庭还是需要看到有说服力的不侵权说理。

c)被申请人是否提交过保护函。

2.3)保护函制度介绍

保护函(protectiveletter或Schutzshrift)制度,是一种对抗临时禁令的法律工具。当事人如果预见到可能会成为临时禁令的目标,尤其是单方临时禁令的目标,就可以先向法院提交一份保护函,说明不侵权、专利无效、无紧迫性等理由等,以降低被禁令突袭的风险。

在UPC上下文中,依据RoP第207条,当事人可以向登记处提交保护函并缴纳200欧元官费(依据UPC202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当前有效的价目表[6]),保护函在登记处保持6个月,过期就被删除。但当事人可以在过期前申请延长6个月并缴费100欧元。一旦有相应的临时禁令申请提交到登记处,登记处就应该将保护函副本连同该临时禁令一起转给法庭,还应该尽快转一份副本给临时禁令的申请人。

依据RoP第209条,在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的保护函的情况下,法庭尤其应当考虑传唤当事人们进行口头听证。

2.4)预防单方临时禁令

提前提交充分准备的保护函

如上所述,在有保护函的情况下,法庭有法定义务考虑组织口头听证。因此,尽管保护函不是一定能阻止单方临时禁令,仍应充分评估其作用。

根据现有判例可以得知,法庭会期待一份保护函[11],且对于保护函的内容会认真审查[10]。

单方临时禁令程序应该说是简易程序中的简版,为了使得法庭在短时间内,可能是当天内接受自己一方的观点,保护函一方面应重点突出,另一方面应提供专业性和说服力较高的观点,以及支撑观点的证据。

因此,在参加展会前,收到警告函时,与竞争对手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新品发布前,合同谈判中等场景下,如预见到对方可能提单方临时禁令,则可以提交充分准备的保护函,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支持己方观点。相反,如果保护函的观点显然依据不足,或者对专利理解显然有误等,那么保护函确实不仅起不到阻止效果还可能带来反效果。

另外,提交保护函相比于例如专利无效程序而言,成本是较低的。

案外沟通避免自认

对警告函的应对非常重要,认为不侵权则应据理力争。如果自认了侵权,该自认可能会在临时禁令程序中免除法庭对侵权比对的详细审理[7]。庭外的其他相关沟通也是类似的。如上文所述,根据RoP第206条,这些沟通情况是要在单方禁令申请程序中告知法庭的。因此,尤其应避免为安抚对方等原因,在明明认为不构成侵权或认为专利无效的情况下承诺愿意出具停止声明等。

提前发起专利无效

如果预见到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较高,或者禁令会给业务带来较大影响等,当事人可提前对相关专利发起无效。

2.5)单方临时禁令收到后的应对

明确禁令范围

收到后认真审阅禁令范围,明确被禁产品型号、地区,以及禁令的生效条件,准确评估对经营的影响。

及时遵守禁令

如果是在展会中收到一份立即生效或已生效的临时禁令,则应尽快从展台移除及按照禁令规定(如有)向法警上交被控侵权产品,避免几小时的延误成为后续被罚款的理由(之一)。相关网站也应尽快移除被控侵权产品,尤其在禁令包含针对网上展销的罚金时[11]。

上诉和申请担保金

依据RoP第220条和第224条,可以对临时禁令提起上诉,上诉期是送达日起15天。上诉法院已做出过推翻临时禁令的判例[13]。但上诉默认是不具有中止效力(suspensiveeffect)的。

如果临时禁令裁定中未判令担保金,或者担保金不足以在临时禁令被主程序的判决推翻时弥补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建议在上诉请求中包括对担保金的请求。

复议

依据RoP第197条和第212条,单方临时禁令中的被申请人可以在禁令执行后30天申请复议。复议请求应包括:i)裁定应被撤销或修改的原因;ii)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跟踪担保金的缴纳

在附带担保金的临时禁令裁定中,尤其是在以担保金缴足为禁令生效条件的裁定中,申请人可以一方面为执行禁令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跟踪担保金的缴纳情况。

跟踪主程序的提起

依据RoP第213条,申请人应在裁定中指定的日期起31个自然日或20个工作日(取较长者)内提起主程序,否则临时禁令应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停止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还可以请求对方赔偿适当的损失。

被申请人还可以考虑提起专利无效,进行绕过设计,促进和解,等等。

需要着重提醒的是,除非案件已和解,否则当事人应积极和认真为主程序做准备。主程序为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提供了基本的陈述机会。UPC的侵权诉讼平均周期为12个月,是相对比较快的程序,被申请人应澄清诉讼流程时间表,充分利用程序维护合法权益[14]。

三、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法庭在认为需要立即阻止侵权,否则申请人将遭受不可逆的损失的情况下,可能会颁发单方临时禁令。这种场景例如可以对应于短时间内将产生大量交易机会的国际展会,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产品直接竞争,可相互替代。因此,如果企业认为存在这样的竞品,且将要面对关键的交易机会,建议提前对单方临时禁令有所准备。例如可对风险专利做到心中有数,然后以较低的成本向登记处提交保护函。如仍然没能阻拦单方临时禁令,可适当运用上文中提及的复议、上诉、无效、对主程序的跟踪等法律手段,并争取在主程序中取得胜利。

需要提醒的是,识别风险专利的FtO(自由实施分析)建议由专业人士操作,避免给企业带来故意侵权的风险。另外,保护函、对警告函的回应等也建议由专业人士操作,因为通过上文中的分析已知,这些行动需要配合一定的专业说服力才可能起到阻止禁令的实际效果。

本文旨在提出一般性建议,仅供参考。

[注] 

[1]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romania-becomes-18th-member-state-ratify-agreement-unified-patent-court-upca

[2]https://www.epo.org/en/news-events/press-centre/press-release/2023/535927

[3]https://link.epo.org/web/unitary_patent_guide_en.pdf

[4]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206.html

[5]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case-load-court-start-operation-june-2023-update-end-august-2024

[6]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court/legal-documents?field_legal_doc_type_target_id=201&field_doc_keywords_target_id

[7]UPC_CFI_5xx/2024

[8]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4-09-14/doc-incpciyk4761820.shtml

[9]https://www.ifa-berlin.com/exhibitors和https://www.chinadaily.com.cn/a/202409/12/WS66e1d718a3103711928a7786.html

[10]UPC_CFI_177/2023

[11]UPC_CFI_452/2023

[12]UPC_CoA_182/2024

[13]UPC_CoA_335/2024

[14]http://www.sziprs.org.cn/szipr/hwwq/fxydzy/bjzy/content/post_1122596.html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单方(ex parte)临时禁令探析:企业的预防和应对

冯欢 律师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