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增加临时医保用药目录 确保患者用药有保障
转自:新疆网原创
核心提示: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自治区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在执行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医保用药目录,确保患者用药有保障。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史传芝)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自治区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在执行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加临时医保用药目录,确保患者用药有保障。
1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国家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增补药品纳入“新冠门诊”医保支付,不区分甲乙类,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自治区医保局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医保用药参考名单》,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推荐用药,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内民族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外药品等,共计657种药品。
查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医保用药参考名单》,祖卡木颗粒、祖卡木胶囊、复方一枝蒿颗粒、复方银翘氨敏胶囊等,都在其中。
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处长傅勇忠说,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自治区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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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患者住院、门急诊费用怎么报销?
新冠患者住院、门急诊费用怎么报销?对此自治区医保局也予以了明确。
傅勇忠说,不仅增加临时医保用药目录,自治区医保局还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扩大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范围、实施门急诊专项保障,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扩大定点救治医院范围
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自治区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方便参保患者就近就医结算。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0%
自治区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将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自治区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区分职工、居民医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名单,对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提升服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自治区将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确保“乙类乙管”政策落地见效。
“乙类乙管”后做好自身健康责任人
1.个人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坚持规律作息、锻炼身体、健康饮食、保持良好心态等健康生活方式
2.注意自身防护
●勤洗手、遵守咳嗽礼仪、文明用餐
●保持居室整洁,常通风,清洁为主,必要时使用消毒剂
●前往人群聚集场所时应规范佩戴口罩
3.适当储备相关药物
在出现疑似新冠症状后,可先进行自我抗原检测,若结果为阳性,且症状较轻时,可居家治疗
若出现症状加重趋势,要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4.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或具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应尽量避免外出
老年人、具有基础性疾病重症高风险人群、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尽量不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