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物业公共部位,城管执法促整改
转自:上观新闻
为不断改善辖区环境综合质量,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本着“鸡蛋里挑骨头”的工作态度,始终将辖区城市管理工作做精做细,致力于为辖区居民营造一个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
近期,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第一网格工作站接居民投诉称广中西路某小区公共场地上存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行为,严重影响其他住户。接报后,执法队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
经现场初步检查,占用物业共用部位为多家业主共同堆放的物品,作为私人休息场所使用,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同时也影响小区其他居民的生活环境。
执法人员随即在属地居委会的配合下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地向当事人们阐明了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并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与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告知当事人责令整改期限内若未整改的,将代为把东西清理到物业暂存点。经复查,当事人并未整改,执法队员已联合社区民警,居委,物业依法清除占用公共部位乱堆放的物品。
下阶段,彭浦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继续依托城管社区工作室,加强与居委、物业的沟通联系,对于小区内违法搭建、擅自占用物业公共部位、楼道堆物等违法行为,必将严格执法,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陆安怡
信息来源:彭浦镇采编基地
编辑:叶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