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药师不能异化为“推销员”

2024-01-12 01:40:17 - 媒体滚动

药店药师不能异化为“推销员”

近期,一则“感冒花了12万元”的短视频冲上微博热搜,迅速引起广大网友热议。虽然这是一则娱乐性质的视频,其内容存在夸张的表演成分,但视频引发大众共鸣,其背后折射出的一些药品市场乱象值得深思。在搜索引擎、社交平台上,“感冒花费2000元”“药店药品价格比网上卖的贵三四倍”“药店买药被捆绑搭售一堆药品”等相关话题频频引发讨论。(1月10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药师搭售药品导致消费者购药成本大幅提高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药店为了获得更多利润和毛利率,“擦边”销售其不具备资质售卖的处方药物。药品应该以治病救人为本,药师将药品作为赚钱工具,实在是本末倒置。

药店售药乱象频发与药师化身“推销员”肆意妄为追求更多利润密切相关。药店药师的薪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销售额提成、单品提成等构成,药房的绩效考核主要是销售额、毛利率。如果药师仅负责用药指导,不注重销售,业绩工资会大大降低。这种工资构成便导致了许多药师在给顾客拿药的时候,首先考虑药品的毛利率和销售额提成,而不是药品的功效和适用度。甚至一些药师在利益的驱使下,还会向顾客捆绑销售非必购药品。这种推销和捆绑销售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化身“推销员”的药师短期内看似获得了高昂的收益,实际上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终究会反噬给若干年以后年迈的自己。

因此,解决药店售药乱象问题,推动药品市场良性健康发展,还需以药师为切入点。首先,尽快出台药师法、药房法,直接阻止药师异化为“推销员”。其次,明确药房主体责任,间接遏制药师异化为“推销员”。采取合理的服务商业模式,通过医保、商业保险对药师的服务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不断完善药师工资构成比例。最后,还要建立消费者维权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消费者维权途径,共同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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