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明确了贷款条件与首付比例等多个方面

2024-01-12 15:21:2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日前,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贷款条件、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贷款额度和计算方式、最高可贷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角度详细说明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规则。管理细则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

济南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明确了贷款条件与首付比例等多个方面

细则表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其中,关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细则明确,(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二)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四)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五)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六)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针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方面,细则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即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按以下两个公式计算的最高限额。

公式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可贷额度+共同借款人可贷额度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本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正常缴存平均数)×12个月×贷款年限×60%×本人连续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如下:

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半年≤缴存时间≤1年0.3

1年<缴存时间≤3年0.4

3年<缴存时间≤5年0.6

5年<缴存时间≤7年0.8

缴存时间>7年1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按上面两种公式分别试算,按最高额确定可贷款额度。每一笔贷款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只能选择同一种计算公式。

借款人家庭按以上两种计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不足10万元的,可贷款额度按10万元确定。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尚有商业贷款余额的,应将其未还清的商业贷款余额及本次申请的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和本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其贷款偿债能力。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最长不超过按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再交易自住住房(存量房)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另外,细则对于贷款办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贷款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二)每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限(含抵押/预抵押登记时间)最长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每一笔贷款的办理时限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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