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海淘低价申报 偷逃税款受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海淘商品在一定限额内可以享受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优惠。但部分人员违规利用海淘“蚂蚁搬家”大量囤货后二次销售牟利,名为自用实则售卖货物。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走私犯罪。
案件情况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孔某在APP下单购买外国某代牌玩具,从境外邮寄回国。之后,被告人孔某再将前述玩具通过国内网络销售平台出售给他人牟利。为逃避海关监管,孔某明知自己购买的境外玩具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以个人自用物品名义且按低于真实成交价的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也多次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向海关申报进口。经计核,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孔某走私进口共998件某代牌玩具,案值252万余元,偷逃税款24万余元。案发后,孔某主动退出全部偷逃的税款。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对被告人孔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孔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玩具以自用物品低价申报进境销售,偷逃应缴税款24万余元,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孔某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而“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属于货物的,一律都得向海关申报缴税。
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居民携带的自用物品价值不能超过5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元人民币要向海关申报缴税。
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将物品从境外携带入境或者邮寄入境,应注意物品种类、用途、价值等,入境的物品应申报的,还需及时向海关申报,避免不小心触犯法律,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肇庆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