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连续5年财务造假,最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2023-12-12 20:02:21 - 马靖昊说会计

12月7日深夜,慧辰资讯(*ST慧辰)公告,今年4月27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现已调查完毕,并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突发!连续5年财务造假,最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经查,*ST慧辰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ST慧辰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占比最高的2020年,*ST慧辰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

为此,*ST慧辰及公司多名董监高、信唐普华总经理等均遭到处罚,其中公司被责令整改及警告,罚款500万元,其他责任人被警告,罚款250万到300万元不等。合计处罚金额达到1600万元。后续*ST慧辰上市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主办人员会否被处罚值得关注。

上市公司连续5年财务造假,普华永道中天连续提供了审计服务:

1.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第11012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支付审计、验资及评估费为1,060.18万元。

2.2020年年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支付普华永道中天270万元的审计费用。

3.2021年年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支付普华永道中天270万元的审计费用。

4.2022年年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支付普华永道中天340万元的审计费用。

突发!连续5年财务造假,最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信唐普华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销售合同的方式,在4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导致慧辰股份2018年虚增利润555.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33%。

2019年,信唐普华等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5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721.7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8%;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1,785.8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16%。

(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10个项目中虛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4,396.81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2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增利润6,096.1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69%。

(三)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信唐普华等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在6个项目中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424.1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9%;综合考虑坏账损失、减值等因素影响,虚减利润1,721.1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6.45%。

(四)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受2018年至2021年相关项目影响,慧辰股份2022年多计坏账损失、商誉减值等,虚减利润10,496.2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9.84%。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方提供材料等证据证明。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认为,慧辰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到慧辰股份的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等,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何**时任信唐普华总经理,全面主持信唐普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信唐普华案涉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何**时任慧辰股份副总经理,对慧辰股份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时任慧辰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赵*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时任慧辰股份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时任慧辰股份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技术总监,主持技术研发工作,并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业务提供技术支撑,对慧辰股份披露的《招股说明书》、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马*自2020年12月起担任信唐普华董事,代表慧辰股份参与了对信唐普华日常业务的管理。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马*是慧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徐**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五、对马*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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