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2-12 02:48:51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8证券简称:中钢国际公告编号:2024-90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6层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7人,代表股份787,817,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1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8,001,9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4人,代表股份89,815,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0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4人,代表股份89,815,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4人,代表股份89,815,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0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唐发启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总表决情况:同意86,00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83%;反对3,672,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8%;弃权137,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006,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83%;反对3,672,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8%;弃权137,3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9%。

提案2.0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以下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关联股东唐发启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总表决情况:同意85,763,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7%;反对3,80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4%;弃权244,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9%。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763,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7%;反对3,80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94%;弃权244,22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9%。

提案3.00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5,309,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6%;反对1,95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6%;弃权549,8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30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69%;反对1,958,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9%;弃权549,8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四军、孙诗燕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