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9证券简称:狮头股份公告编号:临2024-055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杭州昆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昆汀科技”)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15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昆汀科技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300万元(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根据昆汀科技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2024年12月10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昆汀科技与江苏银行杭州分行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昆汀科技为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含等值外币)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本次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昆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589889702U
成立日期:2012-03-08
法定代表人:吴靓怡
注册资本:1276.5957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科技园路2号5幢12层1208-1211单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企业形象策划;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软件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母婴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股权结构:本公司持股58.00%,方贺兵持股18.38%,刘佳东持股5.27%,方林宾持股5.27%,杭州昆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64%,何荣持股4.00%,张远帆持股2.73%,白智勇持股1.70%,单贡华持股0.01%。
是否存在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江苏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证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昆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11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昆汀科技为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与昆汀科技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昆汀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甲方因履行保证合同义务产生任何损失后行使追偿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证范围:用以支付甲方因此产生或可能发生的因履行担保责任被银行要求支付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担保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银行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差旅费等)。以及甲方为向乙方追偿甲方损失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保全费、拍卖费、变卖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三年。若主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或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延长到期日(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在最高额保证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前,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若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在最高额保证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含)之后,反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与银行就保证合同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乙方同意继续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昆汀科技在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良好,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昆汀科技其他少数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但昆汀科技为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被担保方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均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有利于降低公司子公司融资成本,保障其日常经营资金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03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9.29%。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