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侵犯商业秘密罪法益顺序
无法益侵害则无定罪量刑之必要,明确一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应予入罪量刑的必要条件。理论上,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益,存在商业秘密持有人利益优位说和集体法益说的分歧,在此,笔者通过探讨既有观点的内在逻辑,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法益顺序。
对既有观点的辩证分析。商业秘密持有人利益优位说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以保护个人法益为主、集体法益为辅。在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关系上,个人法益形式二元论认为,集体法益只有与个人法益相联系方得承认,个人法益优先于集体法益。具体到本罪,该学说认为,市场竞争秩序是维护商业秘密持有人个人利益的外部保障手段,优先保障个体利益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题中之义。集体法益优位说则主张,本罪的核心法益是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利益次之。个人依附于、后存于、被决定于共同体,在共同体中积极作为才能确立自主性。由于集体法益并不仅仅是个体利益的附庸,而是个人法益的先在基石和必不可少的独立存在,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优先保护法益是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
事实上,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相互交错,难以截然剥离。纯粹强调个人法益也难免混淆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不符合现代刑法的预防导向。此外,现代国家的任务是向个体积极提供公共福利,刑法不必等到情况已显著威胁个体时方才介入。所以,集体法益优位说更加准确和务实,更有利于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及时、有效规制。
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益优位。商业秘密是商品经济下市场自发竞争的产物,为了避免不正当窃取商业秘密带来商业环境的恶化,相互尊重商业秘密构成商业道德的必然要求。针对窃用商业秘密或披露、转售牟利的行为,商业秘密持有人可自力救济或诉诸他力。立足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集体法益优位说更符合个人与共同体深度关联的现状,集体法益相对于个体法益独立存在,而且强调刑法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更具现实意义。
社会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才是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最大受害者。从微观上看,加害行为违背商业秘密持有人对有价值的竞争信息的控制意愿,致其损失市场利益、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短期看,加害者的侵害行为可能会带来超出实际付出的利益,但长远来看,其行为只会助长投机行为,妨碍自发创造、招揽创新人才、提升公司运营的能力,从而影响公司良性运营和行业发展,增加了市场经济边际成本,最终损害包括商业秘密持有人、侵害行为人、所在行业在内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持有人多为公司,侵害行为多来自公司雇用的劳动者。究其根本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及其员工缺乏长期稳定预期,受役于商品交易思维,追求最短时间内的利益变现和成本—效益最大化,从而将对方物化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忽视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实际上也关乎自己的利益。当过度防范、以邻为壑和投机取巧的市场秩序驱逐相互信任、合作共赢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加的不只是公司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的经济成本,还有所有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信心门槛和创造成本。所以,强调本罪的首要法益是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重申集体法益之于个人法益的先在性,能够让商业主体达成最低共识。
财产犯罪的实定法体系解释佐证。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同为财产权、私权,尽管刑法将知识产权罪和侵犯财产罪分列两章,但二者实质上都是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商业秘密诚然是私人财产。问题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相似性,是否可以直接对应于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化等同。
知识天然具备非竞争性、非消耗性的公共产品属性,知识比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更具商品属性和交换价值,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主体的利益联系更为紧密,社会影响更为广泛。是故,知识产权不但需要法律维护其专有性、排他性,而且需要法律为其精细地分配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以有体财产权为范本,人们经常将知识产权称作无体财产权,将商业秘密等视为“无体物”。依据客体形态对财产进行分类的技术源自诉讼需求,它符合日常生活的经验直觉,但是,将财产视作主体单向度地纯然支配之客体,制造了财产能够与人类行为相分离、由所有者完全支配的印象,但这掩盖了一个事实——财产所有者是针对所有者行为与社会其他主体行为的评价规范。
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五章也是针对财产所有者与社会其他主体行为的评价规范。实施刑法第三章、第五章列举的侵犯财产的行为,具有蔑视个人财产安宁和挑衅集体生活规则的双重影响,刑法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刑法将该类行为分列两章,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更关注加害行为破坏社会整体秩序的一面,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更注重财产所有者受损的一面。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打击的行为既侵犯国家的产品管理秩序,也侵害个人的财产权,放之于第三章,重在强调该行为对产品管理秩序造成的损害。又如,抢劫、诈骗、盗窃等行为同时破坏个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状态和社会尊重个人合法财产的公认秩序,规定于第五章,着重关注加害行为对个体占有造成的损害。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正是刑法关注侵害行为之于社会整体影响的表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