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变美变瘦打溶脂针,顾客全身针眼溃烂八级伤残

2024-03-12 11:45:39 - 红星新闻

美容馆非法行医打“溶脂针”,致多名顾客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全身皮肤软组织溃烂、感染,甚至有顾客被评定为医疗事故八级伤残、轻伤二级。美容馆开办人和注射“溶脂针”的实际操作者要为此承担什么责任?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打溶脂针致多名顾客皮肤溃烂

曹某某在嘉定区经营了一家美容馆,美容馆内还开设了“无创溶脂”项目,为客户在店内实施溶脂注射。

然而,美容馆经营不久,就有多名顾客陆续在接受溶脂注射操作后出现不同程度全身皮肤软组织溃烂、感染。

顾客小妍(化名)接受溶脂注射后,引起感染并遗留全身多处体表皮肤瘢痕,构成轻微伤。还有三名顾客接受溶脂注射后,引起感染并遗留全身多处体表皮肤瘢痕,均构成轻伤二级。

顾客小真(化名)则在接受溶脂注射后引起感染并遗留全身多处体表皮肤瘢痕,情况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总则之规定,评定为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构成轻伤二级。

而事实上,曹某某的美容馆在开设“无创溶脂”项目时,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负责为客户注射溶脂针的刘某某,也并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为谋取非法利益,两人在美容馆内开设“无创溶脂”项目并约定分成,由曹某某负责项目引进、市场推广、提供客户和场地,刘某某负责采购气压枪、安瓿头、“360黄金溶脂”针剂并在该店内实施溶脂注射操作。

案发后,曹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商谈和解事宜且做出一定的赔偿,并获得了相关谅解书。曹某某、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刑

上海嘉定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被告人曹某某开设的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五名被害人先后通过被告人曹某某发布在微信朋友圈里的有关“无创溶脂”介绍,至其开设的美容馆内进行溶脂注射,由被告人刘某某具体负责溶脂注射操作,接受溶脂注射操作后,五人先后出现全身皮肤软组织溃烂、感染等不同程度受伤的情况。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四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曹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人被认定系共同犯罪

本案是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从“非法”的认定、“医疗活动”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四个要件认定分析,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法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医疗美容行为,具有非法行医的危害行为。直接行为人刘某某使用无针注射器将“360黄金溶脂”针剂注射进被害人的身体内进行溶脂注射操作,属于使用药物、利用侵入性手段对身体塑形,符合上述“医疗活动”的定义。

根据专家论证观点,被害人小真受伤情况目前情况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总则之规定,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时,将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作为证明因果关系的主要手段,尊重医疗活动专业性强的特点。

据介绍,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在共犯的认定上,将未实际操作“美容手术”的美容馆开办人和项目负责人认定为共犯,严厉打击了该类不法医美行为。法院认定虽曹某某并非医疗活动的直接行为人,但其开设了涉案美容馆,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而开设“无创溶脂”项目,负责项目引进、市场推广,并提供客户和场地,为实行犯刘某某在店内实施溶脂注射操作提供条件。曹某某的行为创设了本案非法医疗活动的条件,直接导致被害人接受非法医疗活动,属于危害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且曹某某明知刘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招揽后者实施溶脂注射操作,与刘某某非法行医行为有共同的故意,最终认定曹某某与刘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此外,法院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角度,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与社区矫正评估结果,区别缓刑的适用,妥善维护刑法尊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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