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互碰自赔”是什么意思?

2024-03-12 10:57:22 - 陕西法制网

【普法时刻】“互碰自赔”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互碰自赔”机制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指的是:各方均有责任,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二、“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一方主要责任,一方次要责任,适用互碰自赔是不是“吃亏”,是不是不公平?

交强险理赔的特点: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财产损失限额

2000元。

2.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合法上路行驶的车辆都应当投保交强险。

3.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赔偿范围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赔偿额度为:保险限额内。

两车均有交强险、两车均有责任,按照交强险理赔逻

辑应当是互相赔付对方车辆损失。而适用“互碰自赔”即事故双方均赔偿己方车辆损失,并未增加双方负担,且减少了理赔流程,有利于提高理赔效率,这对双方而言均不吃亏。

四、超出2000元的部分如何处理?

事故发生之初,交通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均认为双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决定适用“互碰自赔”机制,但实际修复费用一方或者双方超出2000元,如何处理?

第一种处理思路:事故整体不适用“互碰自赔”机制。

第二种处理思路:交强险部分适用“互碰自赔”机制,超出部分按照责任划分进行处理。

针对不同的情况,建议分类做以下处理:

1.当事人不同意适用“互碰自赔”的,因为不符合“互碰自

赔”的条件,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各自理赔;

2.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互碰自赔”,或者交通管理部门

已出具“互碰自赔”事故责任认定书的,2000元以内的财产损失按照“互碰自赔”处理,各自向己方保险公司理赔,超出2000的财产损失部分,按事故责任由对方或对方的商业险公司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第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民四庭杜飞)

供稿: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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