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未签购房协议,入住七年却被开发商要求搬离,看法院怎么判?

2023-04-12 11:18:12 - 陕西法制网

普法时刻 | 未签购房协议,入住七年却被开发商要求搬离,看法院怎么判?

买房七年并已入住

只交纳了部分房款

因未签订购房协议且未结清房款

开发商诉至法院

主张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2015年8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某开发商交付15万元购房首期款,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张某交来的某户型某房号(120平方米)部分房款。当月,原告将案涉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办理了水电气卡并开始缴纳物业费。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因未签订书面购房协议,关于房屋价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并支付七年来的占用费158000元。

原告开发商认为,案涉项目没有手续,很多业主起诉要求退房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见。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其对张某具有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其向开发商缴纳了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向其出具了房款收据并交付了案涉房屋,即构成对其购买房屋的承诺,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占有使用房屋并非无权占有,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开发商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是否成立。本案中,虽然张某与开发商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就案涉房屋向开发商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开发商向张某交付了房屋,张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故张某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张某占有案涉房屋并非没有合法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开发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开发商在出售楼盘时可能会出现未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本案纠纷即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而起。现如今房价高昂,大多数人买房都要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在此建议大家,买房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数字条款,尤其是房屋面积、价格、位置及违约责任等;另外,要注意合同中不要出现空白条款。房子是家,也是避风的港湾,希望大家在签订购房协议时能注意到常见风险,避免纠纷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供稿:郑毅(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樊婧

责编: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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