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19800元参加培训就可实现高薪就业,没钱交还能办贷款,相似的套路让近200人受骗

2023-04-12 17:01:04 - CCTV今日说法

漫漫求职路上

高薪岗位伸来橄榄枝

这样的机会

怎能不抓住

真的接触了才发现

狐狸的尾巴露出来了

交19800元参加培训就可实现高薪就业,没钱交还能办贷款,相似的套路让近200人受骗

号称参加培训就能实现高薪就业

求职者小梅在某招聘网站上看到,一家电商企业的运营岗位正在招人,待遇非常优厚,便投了简历,之后很快收到面试通知。

面试时小梅发现,给自己面试的并不是当初她投简历的电商公司,而是另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人事经理”向她介绍,他们是一家集团公司,有6个主营板块,小梅投简历的电商公司是他们其中的一家子公司,目前集团旗下有2600多家互联网类合作企业,主营业务是电子商务,运营范围包括他们自己的线上店铺和合作企业的店铺。

“人事经理”还说,求职者没有工作经验也没关系,只要参加了他们公司的培训,学成后不需要自己找工作,公司包就业、零风险。他们公司已经和合作企业签订了人才输送合同,每个人都可以选择多家企业,公司会给学员优先就近安排入职。

交19800元参加培训就可实现高薪就业,没钱交还能办贷款,相似的套路让近200人受骗

培训费不够可贷款,进一步引诱求职者“入坑”

小梅表示,“人事经理”告诉她,只要培训半年,以后月薪肯定可以达到5000-12000元,培训费是19800元,培训后第一个月,公司还会发3000元补助。她感觉这个方案非常好,当下就签订了协议。

但小梅是一个应届毕业生,之前没有收入来源,又不想向家里要钱,这19800元培训费对她来说不是小数目。“人事经理”随即提议“用贷款支付培训费”,便教小梅在手机上下载某贷款软件,以小梅的身份申请贷款,作为培训费直接由贷款平台发放到公司账户。

交19800元参加培训就可实现高薪就业,没钱交还能办贷款,相似的套路让近200人受骗

然而开始培训以后小梅却发现自己掉进了“重重大坑”。培训老师没有资质,实际上,公司没有给学员解决工作的能力。培训结束后,公司只是给她介绍或者推荐工作,而不是像之前承诺的“安排工作”。所谓的子公司、分公司都是该公司股东或员工自己注册的空壳公司,并无真实用工需求。所谓的合作企业不过是该公司从各个招聘平台找的需要用工的企业。

“招转培”套路环环相扣,近200人上当受骗

小梅察觉不对后立即报警,同时还有其他同样“掉坑”的求职者拨打了110。该公司“股东”“经理”“面咨部”等相关人员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胡某等12名被告人设立空壳公司,招募工作人员通过“招转培”模式进行诈骗。

“市场部”人员以公司股东、员工注册的空壳公司名义,在各大招聘网站发布“无需工作经验、福利待遇好”的虚假招聘信息,诱骗求职者前往公司参加招聘面试。面试时按照“话术”,诱骗多名被害人以现金或者贷款方式交纳13800元至19800元不等的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又返还部分金额作为“补贴”。

在这一套路下,近200人上当受骗,被骗金额240万余元。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12名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至7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警惕假培训真诈骗

“招转培”即招聘转培训的简称,是指一些公司打着招聘员工的旗号,以高价薪资或优渥待遇为诱饵,要求应聘者签订“准员工”合同,然后再以“无工作经验、不符合岗位要求”为借口,要求应聘者交纳高额培训费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一诈骗套路针对的多是年纪轻、资历浅、没有社会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甚至在校生。因招聘公司以骗取培训费为目的,伪造“招工”假象,诱骗被害人处分财物,故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求职者在投递简历时,一定要注意了解意向公司的经营状态、诉讼风险,不要盲目投递简历。如果发现公司称“需要支付培训费”的情形,请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文章来源:公众号@拱墅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杨立桐

维护| 王立芳黎意

主编|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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