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
转自:蒲公英Ouryao
2023年04月12日,辽宁药监局发布了《辽宁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5月13日。
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按照省集中打击整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相关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辽宁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内容
对药品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应适时提前介入,加强执法联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加快移送受理进度。
品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药品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除外。
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报告、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包括认定依据、理由、结论。按照以下格式出具结论:
(一)假药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为假药”;
(二)劣药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为劣药”;
(三)妨害药品管理案件,对属于难以确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当事人实施……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涉案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结合本案其他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件,结论中应当写明“经认定,涉案化妆品……不符合……标准或者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请于2023年5月13日前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发送至邮箱zfddc.syjj@ln.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实施细则反馈意见”),或者将纸质版修改意见邮寄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邮编:110003
收件人:执法督导处
联系人:胡宝生
联系电话:024-31607028
辽宁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