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层地下车库停电动车需满足这些条件

2024-04-12 00:21:53 - 海南特区报

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和海口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组织起草《海口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4月11日20时至20日17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充换电等影响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记者 林鸿晖

住宅小区简易电动车停车棚纳入免批清单

在停充场所规划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住宅小区或自有用地范围内的简易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准入免批清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对无固定停放场所、场地资源紧张的住宅小区,由相关部门会商研究,采取利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市政道路非机动车道、公共区域或场所、绿化用地等建设公用停放充电设施等方式予以解决。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住宅小区、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本辖区电动自行车以及停放充电场所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全面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量,指导、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解决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与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数量明显不匹配问题。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规范的停放充电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

停充场所选址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与其他民用建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小于2m。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既有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严禁设置在地下车库、架空层。确需停放的,应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与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区域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完全防火分隔。

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

停充场所设置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的建筑构件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A级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进行防火分隔。宜以每30辆电动自行车或20米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不低于1.2米的实体墙或其它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应至少设置1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排烟设施和灭火器等设施设备。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充满或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有条件的场所可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鼓励采用电梯轿厢识别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禁止进入栏杆等措施,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

制定出台自建房、城中村新建、改扩建停放充电场所补贴机制

村(居)民自建房安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严禁停放在村(居)民自建房内,确需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区域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完全防火分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智能充电和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出台在自建房、城中村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予以奖励、补贴机制。在符合安全要求条件下,鼓励住宅小区、村(居)委会引进、整合第三方电动自行车服务机构加强建设电动自行车场所和智能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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