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例——“维权维稳相平衡、高效调解化纷争”

2024-04-12 17:00:32 - 景唐投资

   一、案情简介

   2010年,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因违规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罚,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法院立案后,希望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协商调解,但乙公司坚决拒绝,于是法院将案件委托给中心进行调解。经多次耐心沟通,中心逐渐打消了双方顾虑,缓解了双方对立情绪,乙公司也改变了拒不调解的态度,双方同意由中心开展调解。

   在综合分析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基础上,调解员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维权诉求,兼顾乙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良性发展需要,引导双方提出可能的和解方案。

   针对争议焦点,调解员在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发挥好主观能动作用,根据当事人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服,“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一方面,投资者对法律关系较为陌生,调解员从维护投资者切身利益出发,为投资者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用足用好司法判例的实践做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积极引导投资者依法理性地维权,投资者也降低了过高的诉讼期望值。

   另一方面,逐渐让乙公司意识到自身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后果,意识到主动担当、积极赔偿才是稳定投资者信心的有效举措。

   在调解员的说理劝导下,双方放下成见、调整预期,积极寻求利益契合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在保密的基础上,按照先前法院对类似案件判决所确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计算损失金额。随后,乙公司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赔付,投资者前往法院撤诉,至此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二、调解启示

   该案的成功调解,具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实现了维权维稳相平衡。解决这类纠纷时,具体个案间往往存在互相的牵连影响,个案结果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导致原有矛盾激化或引发新的纠纷,而个案调解的保密性较好地削弱了这种示范效应。

   此次和解方案与先前法院的裁判标准基本类似,确保与前几批纠纷的处理结果保持前后一致,实现调解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的相互支持。

   二是发挥主动服务意识,灵活运用利益平衡方法。调解员设身处地、释法明理,思投资者之所难,解上市公司之所忧,努力寻求双方的利益契合点。上市公司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进行付款,投资者可以尽早获赔;

   投资者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案,避免了上市公司负面影响的继续发酵。既对双方互惠互利,也对双方同时形成约束,体现了双方间的互谅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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